中評社香港10月18日電/台灣郵政在民眾信件上隨意加蓋“入聯”戳記,引發民眾強烈不滿。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事實上,此舉不僅侵犯個人隱私及言論自由,行政部門動用人力和經費推動公投,更嚴重違反“公投法”規定和“黨政分離”的精神。對這波如火如荼“入聯”運動所涉及的侵權和違法罪行,檢察官應主動展開偵辦。
社論說,十月起,郵局即開始在信件隨機加蓋“入聯”標語,估計至今應有超過五十萬件郵件遭到“侵犯”。然而,此事直至一位在台美籍教師投書媒體表示抗議後,方才引起各界注意;可見台灣民眾對於政府的濫權行為,已到習以為常、忍氣吞聲乃至是非莫辨的地步。台灣人的公民意識,竟要靠一位外籍教師代為喚醒與伸張,這難道不是民主倒退的跡象?
先問郵局有沒有權力在信件上加蓋任何戳記?且看,信封是寄件者自費購買,郵資是他們支付,任何郵件包括其內外承載的資訊都是寄件者之私有財物;而郵局不過是負責遞送的差使,它當然沒有權力在客戶的物品上擅加任何戳記。更何況,“入聯”是一項爭議性極高的政治主張,它卻被隨機以暴露的方式強制附加到某些個人郵件上;對於不苟同此一主張的人,這都是個人隱私及言論自由的侵害。
社論說,荒謬的是,台灣郵政對自己的侵權行為竟還辯稱,民眾若不想蓋“入聯”戳記,可以在信封上加註“不想被蓋章”字樣。如此一來,不僅是郵政機構擅自在單純的投遞關係上附增條件,更形同強迫民眾自暴隱私和立場。一個號稱具有一百廿年歷史的郵政機構,就為了諂媚行政長官,不惜將客戶的權益和信賴關係葬送給一次莫名所以的政治運動,其職業倫理和專業尊嚴何在?
社論指出,民法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必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那些不能接受自己的郵件被加蓋戳記的民眾,不妨透過法律途徑,向郵局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這不僅是公民爭取民主公道的積極手段,也可藉此讓台灣郵政學習尊重隱私和民主。
事實上,從近日排山倒海而來的“入聯”文宣,包括電費單、電視廣告乃至馬路看板上的形形色色宣傳,要說加蓋戳章是台灣郵政的“自主”行為,恐怕只是欲“蓋”彌彰的謊言。只消看,主其事者謝志偉一會兒在“立法院”踰位幫張揆搶答“立委”質詢,一會兒在“新聞局”對外籍教師的質疑表示歡迎踢館,即可知這個政府為推動“入聯”政策已陷瘋狂。
民眾必須警覺與洞灼的是:當民進黨一方面仍在著手“入聯公投”的連署,扁政府卻一方面已把“台灣入聯”當成政策大肆推動,這不僅是程序錯亂,也不僅是黨政不分而已,這已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公投”的設計,主要在藉由民間的發動,以彌補既有政治架構之不足;也因此,“公投法”明訂“行政機關不得主動提出公投事項”,目的就在確保其“民間主動”之精神。也就是說,若欲藉由“公投”彰顯台灣民意,應由民進黨以政黨的“民間”身分進行連署。政府不宜參與“入聯”,也不宜介入“返聯”。
社論指出,然而,看扁政府的操作,一方面那廂民進黨的公投連署進度遲緩,一方面這廂行政機構卻早已越俎代庖,將“入聯”運動炒得火熱。既尚未通過“公投”的“民意驗證”,扁政府即已將“入聯”當成政策沸騰宣揚,這不是強姦民意是什麼?如果不經“公投”,政府都可以把“入聯”搞得如此轟轟烈烈,那麼,民進黨連署中的“入聯公投”,還在乎什麼民意呢?
老百姓還在癡癡等著蛋孵出雞來,人家主政者早已開始吃烤雞肉了!這就是典型民進黨式的混淆戰術,它利用“執政者”的身分忽黨忽政、忽民忽官,玩弄人民,也玩弄“國家”。別的不談,“公投法”規定,行政機關若利用經費或人員干預公投,可處六個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且得追償政府機關之支出;這是否仍是有效的法律,請司法單位告訴人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