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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機關今年一月宣布搗毀“東伊運”的一處恐怖訓練營,擊斃“東伊運”恐怖分子十八名,捕獲十七名。 |
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喀什“12.25”危害國家安全案經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9日在喀什宣判。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以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
據天山網報道,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自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積極進行極端宗教活動和“聖戰”宣傳,建立暴力恐怖訓練基地,為建立“伊斯蘭哈里發國家”做準備。
他們一起預謀組織、領導、實施暴力恐怖訓練活動,將招募的數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峽谷”恐怖訓練營地,秘密訓練近兩個月。
他們還制作了該組織旗幟、制定了綱領和紀律,安排暴力恐怖訓練基地的物資供應,制造爆炸物,為開展暴力恐怖活動做準備。
他們先後兩次指揮和參與尋找炸藥的“收割玉米行動”,獲取16公斤炸藥,制造了67枚手雷和兩枚自殺式人體炸彈。
他們正式成立了“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黨”組織,進行了兩次抵抗搜捕行動的軍事演習,內容包括切斷通信設施、炸毀公交車、佔領庫斯拉甫鄉政府進而宣布“獨立”。
上述罪行被警方發現後,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積極組織暴力恐怖分子與警方武裝對抗,致公安幹警一死一傷。
法院審理認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無視國法,長期接受宗教極端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反動思想,妄圖分裂國家,建立“伊斯蘭哈裡發國家”。他們積極與境外分裂暴力恐怖分子進行聯絡,爭取境外援助,長期利用非法宗教活動對多人灌輸宗教極端思想,利用宗教進行思想意識滲透,安排他人挑選、招募、吸納、物色“兩勞人員”及暴力恐怖分子,從事暴力恐怖活動,反對國家統一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決如下: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穆合塔爾﹒色提瓦力迪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被告人庫爾班.馬木提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艾合買提.熱合曼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伊敏.米曼犯分裂國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帕爾哈提.亞庫甫犯分裂國家罪,因有立功表現,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其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