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轉檢院立案偵查
賴健雄要求記錄在案的內容如下:“案件在庭審開始時,陳稱歐文龍無直接指示的表述,與檢察院所作的口供,存在明顯的矛盾。基於此,開具此部分庭審記錄的証明。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二二四條及二二五第一款規定,事件將告知檢察院,以便立案偵查。”陳漢傑有可能被起訴作虛假聲明罪。
有關意見得合議庭庭長岑浩輝同意,並將陳漢傑庭上証言,聯同檢察院陳述的部分,送交檢察院偵查。中午休庭,証人離開法庭,被大批傳媒追問是否覺得很無辜和被誤解時,陳輕輕點頭,一笑置之,登上汽車,未作回應。但香港傳媒則理解為默認。
歐庭上靜默不語
昨日上午九時許,歐文龍由囚車押解,抵達終審法院展開第五堂聆訊。法庭上午傳召剛就任建設辦主任五天的陳漢傑、土地管理廳廳長陳寶霞、四名評標委員會委員出庭作証。控方就公共工程招標及土地批給等事宜,向証人質証。在公共工程招標問題上,証人俱指出受上司指示,調整投標分數,以便“指定”公司中標。歐文龍昨日坐在被告席上,靜默不語,並沒有與証人對質,僅由辯護律師反駁。
對於二○○二年至二○○六年間,工務局批給的大型工程,歐文龍是否有指定由新明輝、通利或中鐵中標?陳漢傑未有正面回應,不過承認所有大型工程都有提交初稿。他個人曾擔任評標會成員,評分初稿會交給上司再轉交前司長歐文龍。上級審閱初稿後,會根據政治因素和平衡社會各方利益關係作決定,故評分最高的公司有機會不是中標公司,上級有機會指定特定公司中標。
改分無理據解釋
陳漢傑稱,前朝政府時亦有牽涉到調整分數的情況,有時上級會以理據解釋不批給最高評分公司中標的原因。不過,歐文龍上任後,只會採取調分的方式,沒有作任何的理據解釋。陳漢傑回答主審法官利馬提問時表示,從沒有就關於某些公司競投工程上,與司長直接接觸,只是在港珠澳大橋的工程上有向司長匯報。
由於陳漢傑推翻今年五月九日在檢察院的口供,他當時承認接獲變更標書的指示是由局長或司長直接通知他,再由他轉達下屬鄭嶽威、劉振滄及劉惠財等。理工綜合體的工程,在他印象中是有接獲指定公司中標的指示。東亞運動會綜合體和射擊中心的工程,歐文龍都有作出指定公司中標的指示。由於陳的口供前後不一致,有可能被控虛假聲明罪。
鄭冠偉押後作供
下午聆訊,法庭傳召了五名証人作供。其中証人陳國昌披露了更多關於PO5地段的內情,內容涉及高度限制、分地申請等資料未載入起訴書內。助審法官賴健雄認為証人証言對尋找事實真相起重要作用,要求起訴書新增三項內容。應辯方律師要求,五日內翻譯為葡文,以便控方作控辯準備。基於最後一名証人鄭冠偉証言與PO5有關,鄭的作供時間將押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