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6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天刊登文章說,“中選會”今日開會,民進黨方面主張將“大選公投併票”,或將“兩公投案併票”,“違憲”亂法,莫此為甚。
正確的做法是:應將“公投”與大選分場投票,徹底區隔。“公投”與大選同日投票,可以接受;但利用“公投”來“綁大選”,則是“違憲”違法,“中選會”有責任盡可能地加以遏堵防範。正本清源之道,即是分場投票。
二○○四年公投,就有人主張分場投票。今年民進黨卻變本加厲,非但同場投票,且主張“併票”,可謂得寸進尺。
文章說,今年“公投”,藍綠分案,涇渭分明。屆時,當場領綠案者,即知其投謝蘇;領藍案者,即知其投馬蕭。如此,選民尚有何尊嚴可言?又豈有祕密投票可言?同場投票不啻為樁腳製造刺探要脅選民的情境,“中選會”無疑即成共犯結構。
分場雖仍難完全避免此種“違憲”風險,但選民投完大選後,在換場過程,即有較多不領不投“公投票”的空間。在個人心理及臨場動線上,選民皆不會像同場投票那樣有被“綁死”的感覺。
至於“併票”,尤其萬萬不可。大選及“公投”各有不同法源,如何可以併票?且“公投”有投票率的門檻,又豈可與大選併票?再者,“公投”兩案既是藍綠涇渭分明,一旦併票,則個別的投票率將如何計算?
文章指出,以“憲政法治”的觀點言,為尊重及保護自由意志及祕密投票,“中選會”理應盡量使大選與“公投”不要綁在一起;如今民進黨各種得寸進尺的提案卻是愈綁愈兇。倘若民進黨再無理取鬧,“中選會”中的人格者,必須堅持兩階段領投票;否則,乾脆主張分場投票,寸土不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