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最近的兩樁事例,讓我們必須被迫去重新思考一個非常基本面的問題:目前已經熱鬧的不可開交的“公投入聯”,可以明目張膽地說,它已經可以算是政府所推動的一項政策了嗎?
第一樁事例是“新聞局”以施政宣導為名,要求“財政部”上繳三千萬,“財政部”要求所屬單位分攤,結果五個“國稅分局”中的南區“國稅局”竟然拒繳,理由是承辦人員認為“新聞局”請款文件和程序不完備,這筆錢要用在什麼地方,“新聞局”沒有向出錢單位說清楚。只不過這位依法行政基層公務員終究還是不敵“新聞局”的威嚇,最後乖乖的上繳。而謝志偉在過程中講了一句話:“整個加強施政這個宣傳,沒有一毛錢用在‘入聯’跟‘公投’。”不管這是不是在睜著眼說瞎話,至少謝志偉終究不敢承認,他逼著“財政部”交出的錢,是為了要用來推動“入聯公投”。
第二樁事例是“外交部”針對美國防部新聞稿中稱台灣所推動“入聯公投”為“台獨公投”一事,所發表的一篇聲明,其中有一段話指出:“‘入聯公投’係一項由下而上,由台灣人民自發之訴求,不僅台灣多數民眾支持,亦為朝野政黨共同推動之政策。”藍軍同不同意這種說法在這裡不是重點,重點是“外交部”自己已經公開承認,“公投入聯”只是一項正在被朝野政黨“共同推動”的政策,沒說它已是“政府政策”。
社論說,在這裡民進黨玩了兩手非常詭詐的語言遊戲,一方面宣稱“入聯”已是全民共識,但卻從不敢提“入聯公投”是所謂全民共識;另一方面則宣稱“入聯公投”是“朝野政黨共同推動”的政策,卻從不敢說它已是“政府所推動”的政策。換言之,不論是“外交部”還是“新聞局”,都不敢公開承認:“入聯公投”已是一項“官方的政策”。
確定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不只是表明,一項官方政策,不只是要有行政部門的施政明細,還要有立法部門同意過的預算編列,否則就是在“違法行政”。更關鍵的重點是,如果“公投入聯”根本都還不是“政府官方政策”,行政部門有什麼正當性在機關辦公處所到處掛布條、釘看板、貼貼紙?又有什麼正當性可以肆無忌憚將“公投入聯”的標語入侵統一發票、水電費單與人民私函的信封上?
社論又指出,要知道,這次民進黨所玩的“入聯公投”,與二○○四年陳水扁所玩的買飛彈公投完全不一樣,當時陳水扁所啟動的是“公投法”第十七條的“防衛性公投”,姑不論陳水扁當時怎麼硬拗發動公投的要件,至少那是一項“由上而下”所發動的公投。而這次的“入聯公投”,則是根據“公投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程序,完全“由下而上”所發動,目前已經走完了“公投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提案連署”,也大致走完了“公投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二階段連署,目前的階段是中選會正在依“公投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這份提案及連署人名單進行審核,只要有任何要件不合,例如連署人出現偽造或代替等,中選會依法都還可以駁回。也就是說,這還只是一項程序還沒走完的公投連署。一個由民間自發性動員連署的公投,不必說未來公投過不過得了,連能不能舉辦都還在未定之天,當然誰也不能說它已經是“政府政策”了,對不對?
既然如此,我們也要在這提醒民進黨重新再讀一讀“公投法”第二十一條,其中提到公投提案人不得接受“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贈,我們也許沒有證據證明財政部“上繳”新聞局那三千萬到底花到哪去了,但“入聯公投”既然上了統一發票與水電費單,這項開支請問究竟是誰埋單?如果就是財政部賦稅署、自來水公司與台電分別埋單,那麼請容我們這樣說,這已經就是公然在違法了!
社論說,我們當然知道這次的“入聯公投”,重點根本不在結果是什麼,連署過程中“公投綁大選”的動員才是重點,而不論“公投入聯”有多麼的“政治正確”,它終究只是民進黨假借民間的名義所進行的一項政治動員,它不是政府的政策是絕對可以確定的。既然如此,那些違法挪用“國庫”、機關與“國營事業”資源來挹注個別政黨的選舉動員,難道完全都不用追究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