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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二審無罪 馬英九從司法泥淖解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8 20:37:43  


  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的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二十八)日宣判。高院認定特別費具有補貼首長的性質,馬英九依慣例領用,並全數用於因公支出,未貪污任何財物,既未施用詐術,亦無貪污犯意,也無貪污犯行,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 

  中時電子報報道,馬英九這一年來深陷特別費案的司法泥淖中,但二審宣判無罪後,無異於宣告他在“總統”大選前,已從特別費案解套。即使未來檢察官上訴,或檢方另以其他案件偵辦馬英九,受限於偵查起訴及審判耗時,法院幾不可能在明年三月前判他十年以上重罪,因此,在大選前,司法因素已無法影響其參選資格。 

  台灣高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法院判決理由幾乎一面倒向辯方,檢方的論點,幾乎全數不為高院合議庭採納,本案今天宣判,等同於檢方的重大挫敗。 

  高院合議庭法官認定,特別費具有補貼首長的性質,且制度上採用雙軌制,一半要發票、單據實報實銷,一半則由首長以領據支領。 

  且前台北市長馬英九一旦以領據報支特別費後,即視為因公支出完畢,其他機關不應再過問其實際用途。 

  高院認定,特別費應尊重首長的統籌運用權限,既不多退亦不少補,即使後續用途不當,也只有行政、道德或政治責任,不涉及刑責。 

  高院也認同辯方提出的“大水庫”理論,認為金錢具有可代替性,特別費匯入馬英九帳戶後,已難細分是特別費或其私人款項。 

  而馬英九市長任內,公益捐贈的總額達五千一百五十萬餘元,遠超過其任內以領據支領的一千五百三十萬餘元的特別費。 

  高院認為馬英九以領據支領特別費的部分,已全數用於因公支出,並未貪污任何財物。且特別費的領用,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馬英九亦未施用詐術,因此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高院認為馬英九所為,不但不涉及貪污,也不構成背信。至於檢方併辦部分,包括馬英九每月匯款二十萬元給其妻,以及以特別費九千餘元領養流浪狗馬小九的部分,高院認為,本案既已宣判無罪,併辦部分,與本案沒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應退回檢方另行處理。 

  至於馬英九的秘書余文,因涉及以他人發票報銷特別費,高院今天也以偽造文書罪名,改判他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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