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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武龍辯稱其在接受調查期間受到刑訊逼供。 |
中評社香港1月7日電/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南京市委書記的王武龍去年12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當庭否認了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17筆共計683.64萬元中的15筆款項,只承認其中的兩筆計135萬賄款。其拒不認罪的態度,在內地受審高官中實屬罕見。
大公網報道,與內地諸多落馬受審時或痛哭流涕、或追悔莫及痛快交出賄款的高官不同,65歲的王武龍在法庭上沉著鎮靜,態度堅決,拒不認罪,以致公訴人建議法庭對其“從重處罰”。南京市政府機關的官員稱,王武龍有這樣的表現是因為抱著“必死”的念頭,因為600多萬元無論是否承認,結果只會是“死緩”或“死刑”。與其交出去,倒不如留給家人。
根據安徽省檢察院的起訴書,王武龍涉嫌受賄案共計涉及17筆款項,行賄者共兩名,其中9筆的行賄者為江蘇金大地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朱克平,另外8筆的行賄者為江蘇力聯集團公司負責人翟韶均。王武龍堅決否認被控受賄的17筆款項中的15筆,只承認其中兩筆。對於其他15筆款項,王武龍辯稱其在接受調查期間受到“非人道待遇”,甚至“刑訊逼供”,所以供述才“與事實情況嚴重不符”。
據悉,王武龍承認的兩筆款項,行賄者皆為翟韶均,一筆發生於2000年,當時王武龍“以其兒子王寧炒股缺乏資金為名”,收受力聯集團公司負責人翟韶均100萬元;另一筆款項,發生於1998年3月至2006年6月,王武龍“通過讓其兒媳余燕在力聯集團公司掛名領工資方式”,收受翟韶均35.76萬元。對於這兩筆共計135萬餘元的款項,王武龍表示他在司法機關調查前已主動交代,並請家屬將款項全部退賠,同時願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王武龍的辯護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昔龍認為,2006年12月5日前,王接受紀委“集中談話”時的交代材料不能作為“法定證據”;而在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檢方的調查取證方式存在諸多問題,在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情勢下,相關訊問筆錄亦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他以該案“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要求為王武龍做“罪輕辯護”。
儘管王武龍在法庭上否認15筆受賄款,但記者接觸的南京官員大都認為指控不會有錯。因為“在那個位置上,求他辦事的人實在太多”,而且行賄方如亂誣陷,自己一樣要承擔行賄罪。至於王武龍家中為何未有抄出巨款,有官員指出,要藏起贓款“並不難”。
南京法德永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沈華認為,在王武龍拒絕認罪而又未能查出贓款的情況下,僅憑行賄人指證,此案是不足以定罪的。
沈華指出,雖然根據內地法律,“零口供”也可定罪,但成功定罪的案件非常少。行賄受賄案件的特殊性在於案情大都發生在“一對一”的場合,沒有第三者在場,僅憑污點證人的證詞肯定不足以定罪,被告人的認罪口供非常重要。
而且,王武龍提出部分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被迫承認的,沈華說,中國法律明確規定,程序違法所取得的調查筆錄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