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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中國國有資產法將表決 前無古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09 00:26:54  


 
  不過,對於國有資產立法,學界有“大小國資法”之分。主張“大國資法”者認為,應該將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與資源性國有資產都包括在內,不能把《國有資產法》的界定物件狹隘化。而“小國資法”指的是一部主要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法律,有專家傾向于“從‘小國資法’做起一步步來,在實踐中逐漸完善”。

  經濟法專家、中國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由於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代理環節和道德風險過多,在《物權法》出臺後應儘快出臺《國有資產法》,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保護,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權利主體非常明晰,不存在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問題,但的確存在國家所有權代理人虛位、虛置的問題。國家所有權人不是自然人,不能夠依靠自身行為即可行使權利。相反,國家財產權利的實現要仰賴諸多的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越多,代理環節越多,代理成本越高。為恰當界定國家代理人及其職責,預防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必須制定《國有資產法》。既要調整物權形態的國有資產,也要調整債權形態和股權形態的國有資產;既要調整經營性國有資產,也要調整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既包括中央政府層面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也包括地方政府層面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法》的保護外延應當儘量周全。

  在《國有資產法》起草的過程中,另外一個爭議焦點便是國資委的定位問題。目前國資委依據的是2003年5月27日公佈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是代表本級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

  為此,國資委便形成一個雙重角色。當初設立時將其定位為正部級特設機構,這也意味著國資委的職能沒有最終界定。一方面它代表本級政府行使出資人的功能,即股東職能;另方面又保有行政權力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行使行政管理。這就使國資委經常面臨的“婆婆加老闆”的質疑。

  對國資委未來的角色定位,一種觀點傾向于國資委只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能;另一種觀點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界定為行政機關之外的特殊法人,其角色定位應是如何快捷高效地代行國家作為所有人與股東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但不能行使行政權力。顯然,後一種主張更符合國資委的應有身份。它必須保障國企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同時保證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履行職責到位,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如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和其他出資人以及債權人的權益。

  《國有資產法》草案起草組專家成員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經濟與法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認為,“作為解讀中國改革成功的一把鑰匙,國有資產法針對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一部‘前無古人’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可以借鑒”。

  毫無疑問,作為維護中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一部“公法”,《國有資產法》是一部針對中國龐大的國有資產管理和保護的基本法律。相信在3月的全國人大會上,將會廣泛汲取意見,使之更加科學完善,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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