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0日電/台灣“高檢署”昨針對馬英九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依照“最高法院”審理矚目案件的慣例,最慢半年內就會有判決結果,不過律師張景源表示,特別費案已不會成為馬英九競選“總統”的絆腳石。
台灣蘋果日報報道,張景源表示,馬英九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可能的判決結果只有兩種,一種是上訴駁回,那麼馬英九就會無罪定讞,另一種結果就是,“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適用的法律有疑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不過撤銷理由有可能只糾正原判決適用的法律而已,不代表更審結果會對馬不利。
律師高明德則說,“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審理,但也有例外可能,若“最高法院”認為特別費的性質有辯論必要時,可召開言詞辯論庭。不過,他認為三月“總統”大選前,“最高法院”應來不及做出判決結果,反倒五月新任“總統”就職前,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出爐。
只是,無論“最高法院”的判決何時出爐,律師張景源等人都認為不會影響馬英九的競選之路,檢方上訴的動作,只能讓特別費案在“總統”大選前,仍處於不確定有罪無罪的狀態。
根據台灣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一旦馬英九當選“總統”並就職後,屆時不管馬英九的特別費仍卡在“最高法院”或是已經發回“高院”更審,承審的合議庭都需停止審理,直到馬英九卸任“總統”職務後,才能再開始審理。
馬特別費案 高檢列4理由上訴
另據聯合報報道,台灣“高檢署”不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無罪的判決,認為有四項適用法則不當,昨天上訴“最高法院”。“高檢署”並聲稱,上訴目的是讓“最高法院”以終審法院的地位,對首長特別費爭議做出統一見解。
“高檢署”昨天上午十一時決定上訴,十一時卅分已將上訴書送交高等法院,轉送“最高法院”。對於檢方以四大理由提出上訴,台灣“高院”合議庭表示尊重。
“最高法院”則指出,收到上訴書之後,因屬於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規定會優先分案審理;至於會不會在大選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議庭態度。
“高檢署”上訴書列舉四項上訴理由。一是證據能力問題,“高院”判決認為“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對於首長特別費屬於薪資實質補貼的法律見解,但“高檢”認為法律見解屬於“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二是,“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是“高院”判決書中自創的看法,首長特費“領據列報”就屬於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以領據具領後即推定因公支用完畢,不用再細究其流向。“高檢署”質疑,現行預算、審計、主計、會計法規都沒有這個概念,也沒有法源依據,判決依據為何?
三是,“高院”判決指“領據特別費”的核銷程序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並產生行政習慣法的效力。“高檢署”反駁,行政慣例是指一般人都有共識或同意這樣做,但首長特別費到底是首長薪資的實質補貼或一定要因公支用,爭議不斷,並未形成行政慣例,自然也不具行政習慣法的效力。
四是,“高院”判決認為“領據特別費”是首長薪資之外的實質補貼,用領據請領後即視為因公支出,但又非個人所得;或稱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於具領首長所有;或屬於首長個人所有,應做為公務上之交際應酬犒賞使用。“高檢署”認為明顯地前後論述不一,互相矛盾。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宏達強調,期盼“最高法院”以終審法院的地位,儘速審結本案。他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將對未來偵審首長特別費案具有指導作用,也能儘早平息特別費法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