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5日電/高院上訴庭三名法官,昨日駁回香港醫委會的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禁止醫生賣廣告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大公報》今天刊登社評說,眾所周知,本港西醫一向被禁止在報章雜誌刊登廣告,只能刊登開業啟事和遷址啟事,刊登時就連尺寸大小也有嚴格限制。二○○五年,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醫生在一份雜誌刊登宣傳該院腫瘤科中心的廣告,被醫委會警告,訴訟乃告展開。
醫生是否可以賣廣告,關鍵應在病人權益和公眾知情權。而已經實施了大半個世紀的有關條例,顯然存在不合時宜之處。過往不准醫生賣廣告,主要原因是基於醫生是少數人從事的高尚職業,專業操守和道德要求訂得很高,因而視刊登廣告為一種要不得的自我宣傳行為。條例同時亦強調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因為當年的民眾普遍缺乏醫學知識,不能判斷廣告內容的真偽。
社評指出,然而,到了今天,情勢已大不相同。隨著醫學普及和市民教育水準的提高,醫療專業已不再是什麼神秘或高高在上的專業,醫生的地位由“神”變為人,病者成了醫療服務的“主角”,需要有知情權和選擇服務的權利。而近年耗用巨資發展的醫藥科技和急劇擴展的醫藥資訊市場,更令醫療專業無可避免沾上商業化。在此情形下,再堅持醫生只能刊登吋半乘四吋的黑白開業廣告,只許刊出學術資歷而不許提及自己的專業,不許在報章雜誌上作任何宣傳推介,則不僅顯得過時,更完全不能滿足病者尋醫訪藥的需要,是不符合市民利益的。
因此,在上訴庭昨日維持原判後,是時候醫委會要對此一“蓋有年矣”的醫生禁刊廣告守則作出全面的檢討和修訂,使之能追上現代醫學和資訊年代的發展,更符合病者對攫取訊息的需求,令廣大醫療工作者可以更好為市民服務。
社評表示,當然,改革不是一件易事,醫學界如今人數眾多,良莠不齊,不能排除出現誇大或失實宣傳的可能性,但業界不能再“諱疾忌醫”,資訊大門始終要打開,更積極、合理的做法是在“放開”的同時,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管制度,設立由資深業界人士和法律專業、社會人士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醫生刊登廣告前須先備案,刊出後如遭到質疑、投訴要向委員會作出解釋,情節嚴重者一如現行條例,要面對停牌若干時日以至吊銷執照的處分。當然,醫委會在修例的同時,也要在內容上作出明確的指引和規範,包括某些高危疾病如癌症、心臟病,任何輕率、不負責任或模稜兩可的宣傳語句都不應容許出現在廣告上。
另一方面,修訂醫生廣告守則,是一個專業規管和病人權益的問題,與基本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和人權法並無什麼直接關連。近日法庭判案動輒以言論自由與人權法對現行法例作出質疑,令人不解。看來,對憲制問題應有更嚴肅的態度和更準確、深入的理解,本港的法治精神才能得到更好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