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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是造假的!真調會詳細說明(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31 17:12:28  


 
  竄改陳李淑江的聲明書

  檢察官王森榮竄改陳李淑江2005年3月27日對外發布之聲明書之內容,將“針對陳義雄涉嫌對阿扁開槍的事情…”一詞,改為“對陳義雄對阿扁開槍的事…”,並記載於其所製作不起訴處分書,以強化筆錄之任意性,有偽造文書之嫌。

  無證據顯示陳義雄出現在槍擊熱區

  依現有的照片及錄影帶看不出有所謂的黃衣禿頭男子或陳義雄出現在所謂的槍擊熱區行凶。專案小組所謂的“現場證人”,依不起訴處分書筆錄所載,是指20號經營小莓檳榔攤夫妻陳麗玉、林家榮及其店員邱志瑋,事發當時站在36號翰林茶坊前的父女及姊妹3人 以及臺南市角力委員會的黃清文。但專案小組傳訊的時間都是在2005年3月7日公布陳義雄涉嫌重大且以其妻背影向社會大眾道歉,媒體大幅報導,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之後。又319當天辛氏父女3人是站在金華路3段36號翰林茶坊前,辛父固然認識陳義雄,但依其三人之證言,充其量只能證明曾在金華路3段36號看到一位穿酸菜色衣服,很像“黃衣禿頭男子”的人,未證明“黃衣禿頭男子”或陳義雄曾出現在所謂的“槍擊熱區”(金華路3段12-18號)。傳訊陳麗玉的時間是2005年3月12日、15日、29日、4月2日,其夫林家榮則在3月31日、4月2日、7日,至於店員邱志瑋則為3月14日、15日。邱志瑋否認有發現可疑的人,無法確定319事發後經過其店裡的人是陳義雄,前後供詞一致。但陳麗玉及林家榮的供詞則隨時改口,前後反覆矛盾,例如,林家榮及邱志瑋有無看到陳麗玉口中的“可疑男子”,陳麗玉先說“沒有”後說“有”;該男子頭髮顏色,先說“頭髮斑白”,後說“前額微禿,頭髮稍白”,“但不是全白”;站立的位置有三,分別在18號“廣通電視購物”前、20號“小苺檳榔攤”右側馬路旁、20號左側柱子旁。相關筆  錄的內容,讓人一眼看穿,專案小組一傳再傳,目的就是要作到與其所要答案相合的筆錄。至於黃清文,根本沒有證明陳義雄出現在槍擊熱區的筆錄。

  違法以陳義雄家屬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作為證據
  
  陳義雄家屬不知陳義雄有無槍枝,也不知319當天有無到過現場。陳義雄生前向朋友及家人否認他是黃衣禿頭男子,沒有跟家屬談過槍擊的事情,其妻也沒有問過陳義雄:“是你去槍擊正副“總統”的嗎?”所謂的“遺書”,內容是偵訊時拼湊,但家屬確認其內並無槍擊“總統”,或因槍擊而去自殺的文字。不起訴處分書認為陳義雄家屬知悉陳義雄涉及319槍擊案且都確信陳義雄是開槍人,主要來自陳義雄的家屬承認黃衣禿頭男子是陳義雄、陳義雄生前銷毀黃色夾克、修剪髮鬢、留有遺書、家屬對外隱瞞陳義雄死因等,其中關鍵在於陳義雄生前與其妻陳李淑江的對話,次女陳怜君曾聽到父母的對話,其餘的則因母親轉述而得知。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同法第160條又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自白”尚且不得推定罪行,而陳義雄生前並未向其妻承認或“自白”319當天去槍擊正副領導人,即不得推定319槍擊事件是陳義雄所為。至於陳妻謂:“‘我自己做的這件事情,我會處理’或‘我自己做的事情,我自己會處理’,是指正副“總統”遭槍擊的事情”、“他算是有默認“總統”槍擊事件這件事情是他做的”、“她可以確定‘總統’、副‘總統’在臺南遭槍擊事件的這件事情是陳義雄做的”、“我心想,事情真的會是他做的”、“我雖然不願意相信,但從我剛剛對檢察官所說的種種跡證,我在想大概是陳義雄做的”、“看到遺書後,確定就是陳義雄做的”、“當時我心裡是猜想陳義雄去槍擊‘總統’”等等,不論“他算是有默認”、“她可以確定”、“我心想”、“我在想大概是”、“我心裡是猜想”,無疑的,都是陳妻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何況尚有依“檢察官所說的種種跡證”之誘導而為的判斷。因此,不起訴處分書據此認定“陳義雄曾向家屬默認作案”,顯然違法。

  未經審判檢察官論斷陳義雄犯罪,侵犯人權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長達362頁,認為陳義雄一人一槍二彈,意圖殺害“總統”未遂,誤傷呂副“總統”,事後畏罪自殺,未經審判逕行實質認定已死亡的被告,觸犯殺人未遂等罪,違反民主社會無罪推定、被告無自證已罪及偵審中被告死亡不得為實體判斷之原則。如最高法院前院長錢國城先生所言,此項有罪之論斷,非處分不起訴之檢察官職權範圍內之行為,不生訴訟法上任何效力,在其所為不起訴處分書內之地位,係屬贅詞(廢話),對任何人或機關無拘束力,更不能與法院確定判決相比擬。此種處分書,為我國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以來七十餘年所未見。

  第633號解釋剝奪真調會的裁罰權不當

  第585號解釋並未明示裁罰必須經院會決議,而“特別調查權限”既是可以授權之事項,則“立法院”立法授權本會裁罰自屬合理,無庸再經“立法院”院會決議。真調會條例為使調查行為客觀公正,免除政治干擾,尚且排除“立法院”委員為真調會委員。何況由院會決議裁罰易流於政治鬥爭,故院會實不宜處理裁罰事件。真調會獨立行使職權需有相對應的權力,剝奪真調會裁罰權,將使真調會缺乏強制相關機關及關係人配合調查之後盾,致調查發生困難。“立法院”作為最高立法機關,既可賦予其他“憲法”機關包括行政和司法機關裁罰之權力,反而不能賦予所屬特別委員會裁罰之權力,顯違常理。美國是“立法院”調查權最發達之國家,“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可直接發強制令,違反者將遭受藐視“立法院”之刑責或罰鍰之後果,以輔助調查權之行使。在我國現行法制,行政機關得直接對人民科處罰鍰之情形下,毫無理由認為“立法院”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反而不得直接對人民科處罰鍰。為求憲政長治久安,避免最高司法機關曲解“立法院”調查權,建議“立法院”於“憲法”中賦予“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包括特別委員會)直接裁罰權力,或再次聲請釋憲以變更第633號解釋意旨。

  真調會修立法意見

  “立法院”將“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常態化,明確規定其組織、成員、職掌、編制及預算。自行建構調查人力及資源, 避免受其它機關制肘,或明訂本會調用人力及資源,其他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於不配合調查者,授權調查委員會得直接課以行政罰鍰或其他強制處分之權利。制訂藐視“立法院”罪或偽證罪,對於不配合調查或為虛偽陳述者,分別負適度之刑責。建置訴願審議委員會,確保受處分者之救濟權利。在上開立法未完成前,為使真調會將來能有效運作並取得真實之結果,“立法院”宜比照上開意見,儘速修正真調會條例。

  真調會向“立法院”提出建議
  
  儘速審查廢止“行政院”《處理要點》,以利後續調查。將制頒《協調聯繫要點》及《處理要點》之“行政院”及人員,送“監察院”糾彈,追究責任。儘速裁罰拒絕配合調查之機關及人員並送請執行,另移送“監察院”糾彈。建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將偵辦319槍擊事件涉有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請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重新調查319槍擊事件及陳義雄命案。“總統府”前秘書長邱義仁在記者會上散佈不實之訊息,又與“行政院”前院長游錫堃在“總統府”召開“國安”機制應變會議,宣布啟動無中生有的“國安”機制,違法違憲,以操弄選舉,影響選舉結果,均應移送“監察院”彈劾,並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制訂行使“立法院”調查權專法或檢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真調會條例,以建全“立法院”調查權之機制。繼續追查319槍擊事件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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