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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稱現行問責制有三大弊 改革逢其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15 08:41:13  


李利君認為,目前的問責制度有三大弊病:問責範圍欠全面,問責制體系欠完備,問責制可操作性不強。
  中評社香港3月15日電/昨日發佈的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政治決議,表示贊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草案)》。

  中國青年報報道,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按照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要求,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做到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體制保障。

  而借助政府機構改革的良機健全問責制度,推動責任政府的建設可謂正逢其時。連日來,圍繞責任政府及問責機制,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問責制的有益探索

  2003年4月,當時的衛生部部長、北京市市長因防治SARS不力而被免職,這使“問責制”一詞一躍成為當時最熱門的詞彙。

  報道顯示,在一份由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新聞技術工作者協會等單位聯合發佈的“2004春夏主流報紙十大流行語”報告中,“問責”居當年國內時事類十大流行語之首。

  3月5日,就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的同一天,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對洪洞“12·5”礦難的6名公職人員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等分別判處原洪洞縣安監局副局長石吉慶等6人有期徒刑2年到8年。在那次礦難中,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由於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礦工遇難。

  “問責制是一國政治制度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問責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誌。”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近年來,一些地區也在問責的制度化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如重慶就在2004年實施了《行政首長問責制試行辦法》,並有一批官員因為違反這個辦法而被責令辭職或受到處分。

  而在2005年,深圳出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規定》,這3個辦法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問責法規體系。

  2007年,《深圳市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出臺,更是明確規定“政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應當向公眾道歉”。

  “深圳不僅在經濟改革,在政治體制改革上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他們的許多探索都形成了有益的經驗,被借鑒到了全國推廣的方法中”。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政協副主席溫思美說。

   現行問責制度尚有三大弊病

  國家層面的問責制度建設也一直在推進。

  如2004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當年的中石油掌門人馬富才因為開縣井噴事件去職,成為當年引咎辭職案例中最典型的一例。

  而2005年4月《公務員法》通過後,因松花江發生重大污染而引咎辭職的解振華,又成為了第一位依法辭職的部長級高官。

  “可以說,我國問責制已基本成型,它對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說,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問責制在實施中逐漸顯現出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陷和不足,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李利君認為,目前的問責制度有三大弊病:問責範圍欠全面,問責制體系欠完備,問責制可操作性不強。

  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她又增加了一點:問責不及時。因為這也將產生負面影響,“2003年的SARS事件就充分證明瞭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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