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日電/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兼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及多位學者均認為,港澳兩地《基本法》有關政制發展的規定不同,澳門應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有序地推進政制發展。中聯辦主任白志健表示,澳門民主發展的核心內容是保證居民權利、義務的充分實現和特區政權的健康運行,注重完善選舉制度,是推動澳門民主發展的重要舉措。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政府將高度重視並認真參考各階層市民就三個選舉法提出的意見,按部就班地展開相關立法程序,確保澳門的民主和政制循序漸進向前發展。
據澳門日報報道,身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兩附件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式,當 中沒有絕對排除包括普選在內的各種選項;但假如有人把普選強加於基本法頭上,也非正確的理解。他強調澳門的政制發展不能簡單移植或模仿香港,澳門一些行之 有效的政制模式,有必要長期堅持。
有意為發展留空間
饒戈平指出,《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最終實現普選 的目標,同《香港基本法》顯然有重大區別。通過對立法原意的考察發現,這並非無意疏漏,而是有意選擇。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及諮詢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 從澳門的實際情況考慮,沒有必要也不宜仿傚香港的做法,確立雙普選目標並把它寫入《澳門基本法》,也就是說不主張把雙普選作為法定目標列入澳門民主發展的 目標。這一規定,同《中葡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基本法》既沒違背也沒超越中國在《中葡聯合聲明》中的承諾。
《基本法》雖沒有規定雙普選,但也沒有限制澳門政制發展的進程和民主政治的形式,相反,《基本法》為這種發展預留了空間。《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就明確了對二○○九年及其 以後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這一規定至少表達了兩層意思:一層是允許修改屬於政治體制的選舉方法;至於修改的內容和幅度以至最終目標,沒有限制性規定。 由此可引伸理解,這裡並未排除包括普選在內的各種選項,也就是說《基本法》沒有明確反對和禁止普選,最終是否要實行普選,取決於實際需要的判斷。因此,如 果有人借此把普選目標強加到《基本法》頭上,那顯然是不正確的理解。
修改條件程序嚴格
另一層意思是對產生辦法的修改規定了嚴 格的條件和程序。對《基本法》附件的修改,也必須遵循《基本法》制訂時所確認的共同的政治原則。這一原則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 自治,具體原則主要包括:尊重中央在澳門政治體制設計和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確保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均衡參與,循序漸進,有利澳 門的經濟發展和繁榮穩定。
政治體制的發展牽涉澳門全局,中央有義務履行自己對澳門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職責。在涉及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的問題上,中央有權決定有否進行修改的需要,有權決定對特區提交的修改方案是否批准或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