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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與先前《勞動法》的區別,在於更強調保護勞動和勞動者的權益。 |
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評論員 張沐)一部法律從實施之日起,就爭議不斷、意見紛紛,在中國可以說是一種空前的現象。
去年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正式頒佈並於今年起開始實施了。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表示,這是在已實施的《勞動法》頒行13年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建設中又一新的里程碑。
不過,自新法出臺以來,各種不同的聲音紛至雜陳。有人認為這法律促進了社會進步和人權保護,有人從中卻看到是保護落後怠惰,大鍋飯、鐵飯碗;有人感受到強烈的不和諧爭議帶來的雜音,有人從爭議中看到不同利益集團的壯大促進著民主法治的發展;有人看到的是少數外企撤資、變相裁員帶來的負面效應,有人卻從中窺出優化資本和經營結構將促進創新經濟的新飛躍。
《勞動合同法》與先前《勞動法》的區別,在於更強調保護勞動和勞動者的權益。原先,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實際上存在很多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自《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一些新出現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類型,與勞動者(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缺乏法律規範;還有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的編制外勞動者,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者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不能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WTO,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通過完善立法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相應的規範。是以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依此法建立勞動關係。
在尊重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合理約定合同期限,規範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在整體上側重於維護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力量與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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