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整合立法需關注多個細節
兩個市場的合併,最終需要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範,這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今年早些時候,原人事部新聞發言人孔昌生曾向媒體透露,正會同有關方面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然而,目前有關這個條例尚沒有更進一步的消息。
不過,一些資深法律專家對這一條例的制定,紛紛出謀劃策。
一位專家指出,在起草這個條例時,首先應按照保障民生促進就業這一總的原則,解決以前兩個部門立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也就是《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統一問題。
比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分為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其中,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承擔公共就業服務職能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又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仲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行為做了懲罰性規定。而在《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中,並未對人事行政部門的營利行為作相應規定。
“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時在立法上應該沒有太大障礙,主要是整合《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和《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兩個部頒規章,內容包括求職、企業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設立等等。對政府辦的職介機構一定會有很具體的規定,對市場化的營利性機構,可能有一個資質和基本條件的限制。”左祥琦說,另外,立法時可能會對公共就業服務部分做一些具體規定,包括在招聘過程中對就業歧視的限制等。
另一位專家則指出,立法時所要面對的主要問題並不是社會上的仲介機構怎麼管,那些機構的管理原則都很明確了,關鍵是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怎麼改制。應當明確政府及其部門能否舉辦營利性職業介紹或人才仲介機構,統一對民營仲介機構的監管和執法。
“降低申辦民營仲介機構過高的資格限制也非常重要,準入門檻太高,使得很多民營仲介機構進不來,客觀上限制了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這位專家說。
“一個市場經濟的國家,人力資源市場的繁榮應該依靠市場的力量,而不是政府機關親自去辦仲介機構等其他事務。最終這個人力資源市場會隨著企業的市場競爭行為而細化,會自發形成專門為大學生謀職的市場,也會有專門為企業家、專業技術人員謀職的市場等等。”劉俊生說,“目前,我國的人力資源市場並不繁榮,需要政府轉變角色,大力培育和監管市場,儘量降低職介市場的準入標準,本著部門利益服從國家利益的原則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左祥琦表示,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的制定可能主要是統一標準和規範,未必能解決所有問題,關鍵是執行,兩個市場能否徹底打破界限仍需觀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