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 |
中評社香港4月11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據新華社報道,輿論認為,陳良宇被依法懲處,體現了中共中央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不論什么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決不姑息手軟,彰顯了中共清除侵蝕黨的肌體蛀蟲的決心和能力。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的犯罪事實為: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上海市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閒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萬餘元。案發後,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2002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反有關程式規定,擅自決定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許可權期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導致該股權價值未按規定進行評估而被低價轉讓,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億餘元。
2002年至2003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明知其弟陳良軍不具備土地開發的資質和條件,為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為陳良軍徵用土地,導致537畝土地被徵用,其中183畝係由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陳良軍最終違規獲得354畝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41萬餘元。後陳良軍將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變相倒賣,非法獲利1.18億元。
2004年,陳良宇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違反規定,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良宇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鋻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自2006年7月5日開始,中共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反映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運營社保基金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的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作出了對陳良宇有關問題進行初核的決定。中央紀委隨即組織力量進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七次會議,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罷免陳良宇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此前,上海市黃浦區第三屆人大常委會已依法罷免陳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在隨後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陳良宇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被依法終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根據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公職處分;對陳良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舉行的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