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們要看到,中國公民的人權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和艱辛努力下逐步實現的。
歷史告訴我們,近代以來,中華民族面臨著兩大歷史任務,一要求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二要實現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共同富裕。與此相聯繫,在中國要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一要解決整個國家、整個民族的集體人權問題,二要解決全社會有一個實行民主和法制以保障公民人權的社會環境和社會制度。面對這樣艱鉅的任務,決非任何個人所能夠完成的。這樣的歷史任務,實際上是歷史對中國所有的階級、政黨及其領袖的考試。林則徐、魏源、龔自珍為代表的地主階級革新派參加了這一考試,洪秀全為代表的農民階級參加了這一考試,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改良派參加了這一考試,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參加了這一考試。其中,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為中國的人權事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但是也沒有能夠改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性質,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人權問題。是中國共產黨,在這一關係到中國前途命運的考試中,獲得了優異的成績。
中國共產黨不僅是為了實現中國的民主(人權)和科學而誕生的,而且為在中國推進民主、保障人權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的中心任務,就是爭取民主、人權,包括政治上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經濟上爭取農民的土地權、工人的結社權和基本的福利,等等。特別是,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召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訂了反映和保障中國人民基本人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人權大解放。作為一個中國人,一提到1949年,就會在耳邊回響起一個令人自豪的聲音:“佔人類總數四分之一的中國人從此站立起來了。”這是毛澤東主席在新中國誕生之際宣佈的。從那一時刻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等等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應運而生;尤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訂憲法、進行普選、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倡民族平等和團結,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制度上保證了人權的實現。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人的人權一步一步地從綱領上的要求變為活生生的現實。這就是歷史的真實。當然,我們並不否認,在中國人權發展的道路上,有過曲折,犯過錯誤,特別是像“文化大革命”時期那樣大規模地侵犯人權的錯誤。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提出,受到這些失誤的傷害者不只是群眾,還有我們自己的黨員幹部,而且這些失誤都是我們自己糾正的。應該看到,從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 ,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建立深圳等四個經濟特區以來,無論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科技體制改革、教育體制改革、文化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還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黨內民主建設,所有這一切改革和發展,都極大地推進了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這30年,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二次人權大解放。由於我們在人權事業的發展過程中經歷過令人痛心的曲折,因此我們更加珍惜中國人權事業發展所取得的成果,更加珍惜我們每一個人在中國社會進步中應該享有並已經享有的人權。1997年中國共產黨的十五大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黨代會報告,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幟著中國共產黨已經明確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的根本理念和重要任務。
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歷史,不僅證明了中國共產黨為在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而且證明了中國公民人權的實現與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是分不開的。可以這樣說,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相統一,是中國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過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第二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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