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為了替特別費解套,國民黨智庫將提出“特別法”,研擬“首長副首長特別費支給條例”草案,將“國務機要費”排除在外,由於國民黨之前已提出“會計法”修正案,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黨內有共識將兩案一起討論,不過,只會在本會期之前審查完畢,不會趕在520之前。
中時電子報報道,國民黨和民進黨日前都提出會計法修正案,不過,兩黨版本最大的差異在於,除了特別費外,民進黨團還將“國務機要費”納入,除了要替特別費解套外,也有意替陳水扁解套;不過,日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處理會計法修正案時,國民黨團突然撤案,讓民進黨團提出的版本單獨排入議程,民進黨團解讀,國民黨團刻意杯葛,擔心在陳水扁卸任前,無法讓“國務機要費”爭議解套。
在藍營提出的“會計法”修正案撤案後,國民黨智庫決定統合黨內看法,提出特別法;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說,黨中央有意將特別費列專法規範,智庫也已經草擬了“首長副首長特別費支給條例”草案,明訂“特別費之報支應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列表核銷”,也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支用並報列核銷之特別費,均視為已依本條例核銷完竣”,來替該法通過前的首長、副首長特別費解套意味濃厚。
不過,部份黨政高層人士擔心,如果特別法專法,只規定了首長副首長的“特別費”,若有些民意代表的類似經費不叫做“特別費”,可能就無法受用該法,也無法幫這些民代機構的首長、副首長及民代解套。
另外,草案也明定,主管機關、審計、財政等機關得調查特別費編列支用情形,並得要求特別費之預算執行機關與人員支用之首長副首長實際管理之人及相關人員提供說明;而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未支用特別費應停止支用,剩餘特別費並繳回“國庫”。
而之前撤案的國民黨版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內容為“各級機關依法編列之特別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等之使用範圍、報支、核銷、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明確作業規定,並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由於智庫提出的特別費專法和之前提出的會計法修正案,內容有些差異,林益世表示,將會再行討論,取得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