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29日電/台灣“總統府”考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授權司法機關審理。陳水扁辦公室幕僚林德訓昨日稱,“馬總統”此一作法,是否就能規避掉洩露“國家機密”的爭議,恐怕還是個問題。
台灣《中國時報》報導,林德訓認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僅是規範一般機關文件,由憲法賦予“國家元首”的“國家機密”特權所核定的“國家機密”,既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為永久機密,就已排除在“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外,“馬總統”能否再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來授權其他機關使用,恐怕會產生憲政爭議。
參與扁辦公室討論的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陳耀祥稱,問題的核心在於“國務機要費”的“國家機密”等級屬“總統”特權,“國家機密”有不同等級,可授權使用、閱覽的機關、人員層級亦有所不同,能否授權其他法院、檢方等司法單位可以使用、閱覽,恐怕會有爭議。
他稱,“國家機密”有其一貫性,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和管道者為永久保密,其機密等級屬於“總統”權力者,具有高度政治性,只要是依等級不應接觸或閱覽、使用者,“總統”就不應交給其他人看,否則“馬總統”可能會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問題。
陳水扁律師楊芳婉表示,根據“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因此,只要“總統”涉及有內亂、外患的疑慮,任何人都可以舉發。
不過,她也強調,整起事件涉及“馬總統”的態度和看法,接任“總統”是否能將前任“總統”認為機密事項加以解密,這是過去從未遇到過的問題,是涉及“總統”和司法界限的憲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