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30日電/針對11種違法違規使用救災款物的行爲,中紀委、監察部昨日明確了紀律要求和處分辦法。
新京報報道,根據昨日發出的《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個人,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例如,對于利用職權爲自己、親友和有關單位徇私發放或者有償發放抗震救災款物的行爲,有關責任人員將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兩部委表示,對違反《規定》的行爲,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爲搞好救災資金和物資審計,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已抽調300多名審計人員投入現場審計。昨天,審計署亦派出審計小組進駐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專項跟踪審計對捐贈款物的募捐和配發過程。
11類發國難財行爲:
●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行爲;
●截留、擠占或者無故遲滯撥付、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爲;
●虛報、冒領抗震救災款物行爲;
●利用職權爲自己、親友和有關單位徇私發放或者有償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爲;
●擅自改變抗震救災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爲;
●擅自變賣抗震救災物資行爲;
●故意違背政府應急救助和災後重建規劃使用抗震救災款物行爲;
●僞造、變造和毀損抗震救災款物原始登記資料及相關賬簿行爲;
●隱瞞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規定應當公開而不公開的行爲;
●在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爲;
●貪污、私分抗震救災款物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