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4日電/“總統府”就“國務機要費”案中,被追認為絕對機密案卷的授權使用,已經函覆“最高檢”特偵組,不過,由於查黑中心當初封存案卷時,留有一份“備份”,“總統府”在追認絕對機密時,卻沒有提及備份卷證,特偵組將再去函“總統府”,詢問備份案卷的機密屬性及使用問題。
中國時報報道,據了解,陳水扁在核定“國務費”相關案卷為絕對機密時,敘述並不明確,僅宣示“相關的資料,包括影印等”,同時,當時“總統府”追認絕對機密的函,只通知了法院,沒有通知檢方。
據悉,查黑中心當初起訴吳淑珍、馬永成等貪汙案共犯後,曾在起訴書中闡明“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貪汙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接著封存備份的副本案卷,正本則附卷移送法院審理。
不過,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出爐後,陳水扁得以事後追認的方式,將“國務費”的相關案卷核定為機密,範圍到底是否包括檢方封存的副本?由於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特偵組檢察官認為封存的副本是否包含在機密範圍,有必要釐清。
據指出,由於“總統府”公文已經授權特偵組使用卷證,但是,這份卷證到底僅限於目前仍在台北地院的正本?還是包括檢方封存的副本備份?檢方基於程序上要絕對合法的原則,決議再次發函“總統府”請求釋明。
據了解,特偵組檢察官討論的意見認為,如果“總統府”認同副本也在授權使用的範圍內,對於案件偵查的進度有一定的幫助,不會造成院方審理及檢方偵查必須用同一份卷的窘境,避免公訴與律師閱卷的困擾。但是,即使副本也屬授權使用的機密,副本備分是否仍應先送交“總統府”核定機密?程序也應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