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4日電/馬英九決定陳水扁所“核定”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的“絕對機密”罪證不解密,但授權司法機關使用。
臺灣聯合報今天社論指出,這個做法,弊案的偵審或可進行,但社會正義卻被犧牲了。
陳水扁將弊案的罪證“核定”為“絕對機密”且稱“永久保密”,本來就不合法;此點稍後再作申論。先談“國家機密”和“社會正義”價值衝突的問題;倘若真有“國家”機密存在,是否即為絕對不可公開?若有其他價值亦必須保護,而產生價值衝突時,難道只能選擇保密一途?例如“國務機要費”弊案,若“總統”以“國家”機密掩飾犯罪,人民即無法知悉“總統”的罪行;這樣的選擇是否符合民主法治的法理以及“憲法”的“立國”原則,恐怕大有商榷餘地。
社論說,一九七一年,美國紐約時報刊登了國防部關於越戰的機密報告,美國政府告上法院,以“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要求禁止刊登,但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政府敗訴,認為政府不能用這種手段達到掩蓋真相的目的。當時美國正深陷越戰,國防部探討戰爭政策的文件,應當不折不扣就是“國家機密”;然而,不僅媒體認為人民有權知悉真相,法院也表支持。由此可見,連戰爭機密這樣的課題,以及引伸的國家安全爭議,在更高層次的司法正義及人民的“知之權利”之前亦應退讓;那麼,一項由陳水扁自導自演,又經檢察官調查純屬子虛的所謂“外交機密”,既已涉及犯罪,人民竟然無權知悉內情,兩相比較,這當然絕非正確的選擇!
何況,陳水扁“核定”的所謂“絕對機密、永久保密”根本就是騙局;人民皆知其詐偽,卻無權知悉此一詐偽的真相和全貌,此種結果不啻嚴重傷害了政治正義。眾所皆知,在陳水扁就“國務機要費”弊案罪證核定的“機密”中,有所謂“南線專案”;但據馬英九上任後發布的消息指出,陳水扁移交清單中並無該“南線專案”,連檔案名稱皆無。倘若陳水扁確曾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而核定該件機密,則即使檔案內容已交檢察官或法院,但移交清冊中至少應有一個文號,並加註目前置於法院;如今移交清冊連文號名稱皆無,則所謂機密也者,究竟是否存在?是否確實依法完成核定?顯皆大有疑問。倘若根本未完成法定程序,則何來機密可言?既無機密,馬英九又如何“同意”院檢使用?且又“同意”使用什麼“機密”?這不但是陳水扁炮製的騙局,馬政府更有何理由不直接拆穿陳水扁的騙局?
退一步說,即使真有南線專案的話,如同前述,是否即可以“國家”安全為由,不讓社會大眾知悉,本即大有疑問;而“國家”機密保護法明文規定,不得以“隱匿違法”為核定機密的目的,正是這種精神的體現。陳水扁用盡各方法阻撓“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在交出所有罪證之後,又忽而宣稱已“補核定”為機密、要求法院返還云云;其以隱匿罪證為目的至為明顯,則其核定就是違法,當然無效。因而,縱使有核定的形式,馬政府亦應加以解除,方為依法行政的正道。何況,如今卻連文號都沒有,則陳水扁、馬英九及院檢所稱的“機密”,究竟是什麼碗糕?
社論認為,涉案的“南線專案”既非依法核定的機密,但馬英九如今卻以“機密”視之,恐已形同包庇陳水扁犯罪。試問,巴紐十億元醜聞案不是外交“機密”嗎?揭發之後,台灣企圖以金錢收買外國政治人物,達到建交目的的作為全部曝光,這難道沒有傷害“國家”利益嗎?但事件倘不曝光,人民如何能知真相,又如何能懲治貪腐?同理,“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陳水扁貪汙犯罪,這是民主憲政法治國理念的大考驗,也是統治正當性的大課題,有什麼理由可以阻擋人民知悉內情真相?依憲、依法追求社會正義,乃是政府的“憲法”義務、政治道德,亦是民主選舉更換政權的精義所在。如果根本沒有“南線專案”這個“機密”,馬英九卻宣稱“不解密”,這不僅是鄉愿,簡直是踐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