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1日電/新京報今天的社論說,前日,國務院公布的震後重建條例明確提出,學校等公共建築的抗震設防要高於當地建築,而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也下發通知,决定在全國範圍內排查校舍抗震安全隱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加固,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校舍質量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社論引述恩格斯說,“一個聰明的民族,從災難和錯誤中學到的東西會比平時多得多”。震災固然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和經濟損失,但同時,危機往往也是掀起革新和推動進步的契機。痛定思痛,以震災爲鑒,在全國排查校舍安全,找到隱患,迅速糾正,當是順理成章之舉。
借震災之機改善校舍安全,已有國際先例。阪神大地震之後,日本許多公立學校的教學樓受損嚴重,爲此日本政府决定實施“校舍補强計劃”,强化“學校是第一避難所”的原則,對全國各中小學校全面進行抗震檢查,對數萬棟校舍啓動補强施工。此次中國5·12地震後,日本政府更是加快了校舍補强的進度。1933年美國加州大地震造成約200個學校倒塌和嚴重受損,加州政府出台了《菲爾德法案》,提出了工程轉給承建商之前必須確保設計圖和平面圖通過州建築科審核等一系列嚴厲措施,幷决定公立學校的建築監督權從地方政府上收至州政府。
社論認為,這一輪的“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檢驗其實際效果的有兩個方面,一爲“全面”,即保證排查人能够認真履職,將排查深入到每個學校,每一棟校舍,尤其是偏遠的鄉村;二爲“公正”,基層教育部門官員本身就負責校舍的建設,而現在它又承擔著排查校舍安全的重任,這種情况下,如何排除利益干擾,確保排查結果的真實、客觀、公正,防止“豆腐渣工程”蒙混過關,是一大挑戰。
顯然,我們需要在排查制度上進行更周密的設計。例如,爲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應明確利益回避原則,禁止參與校舍設計、建設、驗收的官員或專業人員參與校舍排查,排查小組應有學生家長參加,排查名單要公之於衆,接受社會的監督,在中央層面可以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鼓勵基層民衆對地方政府部門的排查工作進行監督。
例如,爲防止瀆職或幕後權錢交易,參與排查的官員和專業人員應“權責對等”,實行“帶責排查”———倘若校舍的安全隱患在排查中被遺漏,將來發生了安全事故,必須嚴厲追究這次排查人員的責任,哪怕東窗事發之時距離排查的日期再遙遠,他也不能逃避法律的懲處。同時,對於兢兢業業、成效斐然的排查參與者,也應像地震抗災“火綫提幹”一樣,給予嘉獎。
社論指出,制度永遠比人更可靠,良好的制度,才能給全國所有參與校舍抗震排查的官員和專業人士以鞭策和激勵,制度周密與否,關系到此次校舍抗震安全大排查的成與敗。因此,建議教育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爲“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嚴格立規,確保校舍排查的每一個環節都縝密無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