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約也增加歐盟法案必須取得歐洲議會民選議員與會員國批准的政策領域數,特別是司法、安全與移民等敏感領域。
同時條約也將歐洲議會議員人數從七百八十五席減為七百五十席。
條約並首度賦予各國國會在歐盟立法過程中的發言權,各國國會將直接收到歐盟新法案,以判別提案是否侵犯其權限。
如果三分之一的國會反對,提案將退回由執委會重新檢討。
表決制度
透過多數決而非一致同意的決策領域將增加,大部分是司法與警政領域。
英國與愛爾蘭已取得權力,可依照他們的希望,在這些領域執行決策,但不可妨礙他們的歐洲夥伴。
條約也引進新的表決制度。根據新的“雙絕對多數”方始合格表決制度,法案要通過,必須經過最少五成五的會員國代表、至少六成五的歐盟人口批准才行,就目前歐盟二十七國而言,這代表十五國。
這套制度將從二零一四年起實施。
退出條款
條約也提出會員國可根據與夥伴國磋談的條件,退出歐洲聯盟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