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16日電/陳水扁遭前台海軍軍官控告誹謗,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開庭,依被告身分傳喚陳水扁,但他委託律師請假未出庭。法官認為,陳水扁這次請假沒有正當理由,要求下次法院再傳喚時必須到庭,否則將依法拘提。
中央社報導,該案緣起於2005年底三合一選舉前,陳水扁及“立委”賴清德、前“立委”徐國勇分別在電視節目及記者會上抨擊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指雷學明等海總採購案決策小組成員收受美金2000萬元佣金。雷學明、王琴生、張瑞帆、康世淳、程志波等五名前海軍軍官認為名譽受損,對陳水扁、賴清德、徐國勇提起刑事誹謗自訴,並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共計新台幣20億1000萬元。
今天庭訊中,三名被告僅徐國勇一人出庭,賴清德則以有“立法院”公務為由請假,陳水扁以另有行程為由請假。不過,承審法官曾正龍表示,雖依照陳水扁委任律師廖學興陳述,指陳水扁另有行程要進行,但律師和陳水扁雙方都沒有提出證據,足以證明確實另有行程,也沒有清楚說明行程內容。
曾正龍說,依法院紀錄,已在5月23日將傳喚通知由信義分局合法送達陳水扁位於寶徠花園廣場的住所,距離今天庭訊已經有20多天,相當充裕,因此認為陳水扁今天沒有出庭,並無正當理由,要求律師通知陳水扁,下次庭期必須準時到庭,否則將依法拘提到案。
法官最後諭知庭期另定,將待“立法院”會期結束後,讓三名被告能夠同時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