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配額總量,印制相應數量的《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幷依據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實際組團情况,將《名單表》委托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下達給組團社。
第三條 海旅會統一印制《名單表》。《名單表》一式五聯,分爲:赴台灣地區邊防檢查專用聯、返大陸邊防檢查專用聯、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省級台辦報備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第四條 組團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遊人數安排組織赴台旅遊團隊,填寫《名單表》。《名單表》中的空餘部分要劃斜綫,不能留有空格。經審驗後的《名單表》,不得變更和增添人員。
第五條 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旅遊團隊赴台、返回大陸時及旅遊團隊返回大陸後,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報備、留存。
第六條 《名單表》的審驗工作委托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專用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送海旅會備案。
組團社赴台旅遊專用印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所在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和同級台辦備案,再由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匯總報送海旅會備案。
第七條 組團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旅會依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台旅遊的實際運行情况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來源:旅遊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