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6月24日,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及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報告,將原定在此次會議審議的年度决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延後安排。而在今年南方雪災以及1998年特大洪災發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都及時聽取、審議了政府的相關專題報告。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通過人大這一民主平台,在評估政府救災得失的同時,還將傳達民意,貢獻有建設性的意見,這種集監督與支持於一體的政治理念,也是中國式民主的特色所在。
災後重建需要國家資金的鼎力支持,但在現代民主體制下,預算變動須經民主審批程序。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將審批國務院提出的700億元的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從更深的層面而言,是堅守公共財政的民主程序,政治運作過程中的這種理性和成熟,對於民主政治的健康成長,顯然意義更為深遠。
社論表示,當然,人大在災後重建發揮的作用,並不局限於審議政府報告和審批預算。如果說,救災初期更多考驗的是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應急能力,那麽災後重建當更多體現民主性和長遠性,各級人大大有可為。
災難是不幸的,同時也將催生法律制度的變革。汶川地震後,國務院已迅速出台了歷史上第一部針對區域性災難的行政法規———《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這是四川地震災區恢復生機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如何制訂適用範圍更廣、立法效力更高的相關法律,乃是人大的天然使命。比如,在救災减災方面,除了已經啓動的防震减災法修訂外,可以考慮制訂綜合性的救災减災基本法,為各類災難提供救援依據;在危機應急方面,可以考慮修訂“突發事件應對法”。
此外,如何將此次震災中所積累的其他經驗轉化為法律財富,也有必要納入立法者的視野。比如,震情、救援信息的及時公開,令實施不久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成功經曆了一次“大考”,是否應當將這一行政法規盡快升格為“信息公開法”?震災中民間捐助如火山般井噴,是否可以加速制訂完善慈善、捐贈方面的法律?很多NGO、志願者對救災功莫大焉,是否通過立法手段扶助規範這些民間力量?
立法權之外,人大的另一核心職權是監督權。在汶川地震中,各級政府的出色表現已經贏得了高度贊譽,今後的災後重建若要取得成效,依法有效的監督不可或缺。具體而言,災區地方政府所制訂的各種重建規劃,除了廣納民意外,還應當經災區各級人大審批,以保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救災减災法律法規是否執行到位,人大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督促;賑災物資、重建資金的調配使用,以及公衆關心的心理救援、學校建築質量等焦點問題,人大可以通過聽取審計報告、專題調研、代表視察等手段進行跟踪監管和效益評估,一旦出現嚴重的瀆職、違法問題,人大還可以動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以及罷免官員等剛性手段。
社論指出,除了人大職權的集體行使,人大代表也有責任成為災後重建的有效力量。目前,一些全國人大代表以及災區的地方人大代表已經提出了很多好的議案和建議,我們期待,這種議案、建議的“災後效應”能進一步發酵,為災後重建貢獻寶貴的民意資源和智力支持。
災後重建,並不僅僅是架屋起灶、豐衣足食,也包括營造一個民意通暢、權利保障的優質生存環境,需要檢測民意機關的行權意識和民意代表的責任自覺。從這個意義而言,各級人大應成為災後重建不可或缺的力量,而災後重建亦應成為推動、完善民主政治的歷史契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