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選舉類)選拔任用存在的問題看,主要有:一是決定的“主體”還掌握在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手中,少數人說了算的機制還未發生明顯變化。二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選任方式基本上是變相的任命制。這兩個問題可以說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深層次問題、“瓶頸”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便是改革的“核心與攻堅”部位。由此,要求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步驟必須由整體推進進入到重點突破。
所謂重點突破,主要是指在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選任上,有一個較大的推動和進展。為此需要: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十六大確立了“以建立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為重點”的改革內容,這一重點內容,在原有選拔任用基礎上,增加了管理監督,具有了系統性。但這一重點,僅僅是突出了改革的重點內容,未突出改革的重點對象。因此,實踐中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對委任制黨政領導幹部的選任方式進行了較多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法規。而對選任制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選任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處於基層小範圍的試點之中。然而,選任制幹部卻是黨政領導幹部的中堅,是人民直接授權的主體,其選任方式理應成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對象。但在實踐中,它又是一個難點問題。對此,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就是要由重點內容日趨明確、日趨完整,向重點對象日趨明朗轉化。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十六大明確了改革是“以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為目標”。這一總目標在近期預計達到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也就是在這“三化”方面,近期重點做什麼?如果沒有階段性目標,總目標的實現就是一句空話。科學化:總的來說是探索各類幹部選任管理監督的特點與規律。目前應加大幹部的分類工作。不僅要把幹部分為“三支隊伍”,而且還必須對黨政領導幹部進一步分類,區別選任制與委任制領導幹部,探索各自選任的主體、標準及方式。民主化:總的說是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幹部選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當前應重點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幹部的提名權、考察權和測評權等,使黨員和群眾在幹部選用的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上發揮“主體”作用。制度化:應是加快上述重點對象、關鍵部位改革的條例的出台。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驟。針對改革的重點對象、具體目標,可從上下兩方面開展。一是擴大決定的“主體”。將主要領導幹部的決定“主體”,由以往的少數人──常委會擴大為全委會。現行常委會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於一身,把重要幹部的決定權由常委會交與全委會票決制,這意味著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將逐步由常委會向全委會轉移。二是改革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選舉制度。從基層開始,全面推行“公推直選”、“兩推一選”等做法。具體講,改進候選人提名制度。由以往的黨組織提名為主,改為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最後實行差額選舉。
上述改革的重點對象、具體目標及實施步驟,就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與攻堅”部位。當然,這一“核心與攻堅”部位的改革,也不是孤立的。它與黨內權力結構的設置、權限、運行等密切相連,與社會民主建設密切相連,需要黨內外各項改革統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