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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法理上 陳水扁被“最高院”徹底打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27 14:01:45  


  中評社香港6月27日電/陳水扁任內核定的“國家”絕對機密,馬英九可否變更或撤銷?台“最高法院”昨日的裁定,雖未明確採取肯定立場,但弦外之音已很明顯:既然可以承受訴訟,當然也可以撤回訴訟;既然無須“特別合議庭”審判,相關卷證就很難認定屬於“國家”絕對機密。 

  中國時報今天分析指出,陳水扁聲請發還的“國務機費”案卷證是否為“國家”絕對機密?“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並未置喙。 

  不過,法官從嚴解讀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嚴格限縮“特別合議庭”的適用範圍,從根本否定陳水扁的抗告應適用“特別合議庭”審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屬於‘國家’機密爭議,故未適用特別程序救濟”的弦外之音。 

  再看“最高法院”對陳水扁聲請人資格的質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審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陳水扁本人”,或是“‘總統’陳水扁”? 

  但,從接著下來,“最高法院”認定,“卸任‘總統’,已不再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押物之身分‥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總統’身分之現任‘總統’承受續行‥”。可以明確知悉,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個“已”字,如此遣詞用字顯示出,承審法官確認繼任“總統”馬英九是當然繼受陳水扁的訴訟。 

  既是當然繼受,可見,高院更審時是否致函“總統”繼受訴訟,並非必要,若說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詢是否要撤回聲請(或抗告案)? 

  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將“總統”卸任,視同董事長卸任,繼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訴訟權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陳水扁聲請發還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確屬“國家”機密,陳水扁的釋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馬英九也有權變更或撤銷絕對機密。 

  綜合觀察最高法院昨日的裁定意旨,可以一句:“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馬英九對“國務費”爭議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開要求司法負起責任,未來馬英九更不可能對“國務費”案表態了。


    相關專題: 兩岸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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