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日電/據齊魯晚報報道:根據相關規定,高速公路按還貸款公路收費,收費年限最多為20年;按經營性公路收費,收費年限最多為30年。也就是說,怎麼收都不可能收100年,首發公司這樣對記者說,完全是撒潑。
據報道,2007年7月16日,首發公司黨辦一王姓負責人對記者強調,他們的收費行為都是按照政府相關政策來執行的,而這些政策,都是公開的。因此,筆者認為,首發公司相關領導流露出的傲慢,在某種程度上,正是來源於相關部門的默許。
2005年,北京市發改委回應政協委員質疑時,隻字未提機場高速收費,而北京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面對審計署的調查公告和公眾的質疑,卻表示“正在考慮調整機場高速收費,但機場高速路的現行收費政策要不要停、什麼時間停,這些研究工作目前已經開始著手”。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當初立項時定為“政府收費還貸公路”,那就不該以營利為目的,貸款全部還清後就應停止收費,但建成收費3年多後,該高速公路就變為“經營性公路”,並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費權。一個明顯違規的行為,還“研究”什麼呢?為什麼不能立即叫停?
其實,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費現象,在許多地方都存在。再回到當初審計署的定性,給我們的啟發是,必須立法約束高速公路的不合理收費行為,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是因為,相關部門的行政規定和地方性規定很難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敬畏”。據報道,2006年12月6日,交通部規定,新辦法出臺前暫停收費公路權力轉讓;2007年7月,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公路條例》,條例中規定,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當按照規定拆除收費設施停止收費,並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顯然,這些規定都過於籠統和溫情。因此,這就需要制訂面向全國的、更加嚴厲的法規。只有這樣,有關部門才不敢如此囂張,高速公路亂收費的問題才有可能解決。
6月30日人民網報道說,首都機場高速收費問題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也站出來質疑收費的合理性。今年2月,審計署定性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不合理但不違法違規”,而首發公司依然置若罔聞,甚至宣稱“收100年費也行”,其副總還稱“高速收費有利於緩解交通擁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