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該給重大案件調查空間
在上海這起惡性襲警案中,有這樣一個細節:作案動機由“報復行兇”的初步結論,很快被謹慎的“行兇動機不明”取而代之。警方這種“自己否定自己”的情况,應該引起我們的思索。
出現這種情况,一方面固然與警方未能謹慎發布調查結論有關,另一方面,民意對案件調查的貼身緊逼,也是警方技術動作變形的重要原因。案件調查有其自身的規律,真相也不會因爲民意的强烈期待而提前浮出水面。如果調查爲了應付焦慮民意而强行提速,就很容易出現結論前後矛盾的現象。這樣的結果,無法滿足民意期待,甚至可能會進一步損害警方的公信力。
對於警方來說,如何在汹涌的民意下處變不驚,在沒有確鑿證據前不發表調查結論,是一個重大的考驗。但對於民衆來說,如何在重大案件面前保持足够的耐心,給警方的細致調查以足够的空間和時間,同樣也是一個全新的課題。
應反思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這起發生在公安局辦公大樓內的暴力事件,應引起我們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反應速度和能力的反思。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貝克曾提出過“風險社會”的概念。按照他的觀點,“風險社會”中存在社會性風險與個人性風險兩種。上海襲警事件,對於全體公衆而言,是一種社會性風險;對於受到傷害的警察而言,是一種個人性風險。當然,我們也不否認這一暴力襲警案件的“偶然性”之所在。如貝克所說,長期以來,我們都生活在必然性的神話中,我們習慣於如此漠視偶然性,甚至,我們可以用這種偶然性爲應急體制的孱弱而開脫。
這起“偶然”的襲警事件,折射出的是應急體制的孱弱與遲鈍。這種孱弱與遲鈍,顯然是與我們置身所處的“風險社會”所不相匹配的。我們應該意識到,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傳統的風險治理體制,建立符合風險社會需要的新型風險治理體制和公共安全事件應急機制,已經時不我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