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4日電/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修訂4日生效,修訂條例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作出規管。條理規定,特首如果被證實受賄,可以發表彈劾。
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修訂條例就《防止賄賂條例》第4、5及10條作出修訂,使這些條文所訂的罪行適用於行政長官。經修訂後的第4及5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則會觸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亦屬犯罪。特區政府發言人說:“修訂條例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作出規管。”
此外,按照經修訂後的第10條,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則會觸犯法例。
目前,行政長官經已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此外,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基本法》第73(9)條提供了彈劾機制,以處理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發言人補充:“借《基本法》、普通法及《防止賄賂條例》對行政長官的適用,以及禮物名冊,可提供更全面和更完善的防貪機制,確保行政長官會廉潔奉公,及避免有貪污行為。”
修訂條例亦指出,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可將有關事宜轉介立法會議員,以便立法會議員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任何行動。
此外,《基本法》第73(9)條所訂的彈劾程式一旦展開,即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則任何人均可披露律政司司長提交的數據而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限制。
發言人說:“上述的轉介機制必須設立,以適當地處理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轉介機制授權律政司司長,把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及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轉介立法會議員,同時亦能透過《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確保仍處於保密階段的廉政公署調查工作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