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拓展:從7條增至11條
國家海洋局職責從原先的7條擴展成爲11條,新增加了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海洋領域節能减排和應對氣候變化,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資源的研究、應用與管理,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制度等多項重大職能。
機構設置:增設機構
增設1個內設機構———海洋預報减災司;海域管理司更名爲海域和海島管理司,增加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在國際合作司增設港澳台辦公室,組織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事務的合作與交流;首次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北海、東海、南海分局和中國海監總隊、極地考察辦公室5個單位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確。
這些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海洋行政管理體系,將爲海洋行政管理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明確任務:六大責任、四大工作
六大責任:承擔綜合協調海洋監測、科研、傾廢、開發利用的責任;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發布信息的責任;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以及提供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
四大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關制度、組織海洋調查研究、組織對外合作交流和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等四方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