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1日電/《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將於本月下旬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該法律的立法過程中引入立法辯論機制,召集部分常委、人大代表、專家、行業人士和公眾代表,就條例草案中的主要制度和內容進行公開辯論。這一舉措開全國之先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澳門的澳門日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讓不同的聲音在法律草案的審議及立法的過程中出現,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立法辯論不僅要明利弊,更重要的在於辯論能吸引更多的公衆參與立法,校正現行選舉制度下部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足的弊端。同時,充分的辯論易在社會形成共識,使公衆對法律有更多的認同,也更樂於主動遵循法律。
內地法學界對深圳擬引進立法辯論機制深表期待,指出重點是在立法過程中召集人大常委、人大代表、專家、行業人士和公衆代表,就法規內容進行公開辯論。相對於以往一些立法運作,如發佈法規草案並徵集公衆意見,立法辯論機制更能直觀地反映不同利益群體(及代理人)的博弈過程。因為法律涉及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係,如何通過立法的形式平衡這些利益關係以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在立法過程中非常重要。
事實上,二○○○年在出台《立法法》時,就對“立法辯論”有相似的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二○○○年十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婚姻法》修訂草案進行二審時,就曾採用聯組會議的審議方式,六個審議小組的成員全部集中,圍繞《婚姻法》修訂中的一些焦點問題公開討論。這一過程經電視轉播後,引發社會的強烈關注和熱議。然而,類似的“準立法辯論”程式,在內地的立法實踐中仍很少運用。
社論指出,目前,通過徵求民衆的立法意見、立法聽證、媒體開展立法討論等,雖為公民參與立法提供一些意見渠道。但在立法機關內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倘有不同觀點的表述,也與互動、即興的立法辯論有很大的不同。目前一些立法機關常採取分組審議的方式,各組間審議時出現的不同意見難以在全體審議者內部形成全面交鋒。
內地的立法雖已由以前的部門立法轉為由人大作為立法機關。但人大立法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人大代表大多並非是專職,未能作為專業人士立法,於是就產生各種的專門委員會。而專門委員會也不可能自己起草法律,因為專門委員會也並非都是立法的專門人才,且編制有限,為此往往是委託相關部門先起草法律草案,再由人大討論審議通過。
法律學者指出,正由於在立法過程中缺少類似立法辯論這種利益群體間的博弈,在法律付諸實施後,由於相關利益群體的意志在法律中未得到充分體現,結果往往是法律得不到落實。如新《勞動合同法》出台後就出現種種反彈。而在西方一些立法機構中,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所佔的比率較高,其在法律訴訟中的實踐經驗使得他們長於揭示問題背後的利益問題,加上參與辯論的相關利益群體的代言人在充分表態和博弈後再制定的法律,最有可能發揮法律調解利益的作用。
當前,人們主要還關注在立法過程中引入立法辯論,該如何建立立法辯論機制的問題。有學者建議,可將《立法法》規定的聯組會議、全體會議的立法討論“準立法辯論”程式,推廣至各級人大,並形成常態型的審議機制,明確規定審議每部法律、法規時,都需經過這一程式,使立法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得到更加公開和充分的討論,並藉此不斷提高審議者的辯論素質、立法水平以及所制定法律的素質。當時機成熟後,進一步確立隨機性、對抗性的辯論程式,使激烈有序的立法辯論,成為國家立法審議的常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