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執法機構的基礎數據的標准是否一致,職責如何劃分,法律責任的競合如何解決,的確都是難題。”黃勇說,“另外,在反壟斷法頒布之前,有些行業監管部門依照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對本行業的競爭秩序賦有監管職責,比如鐵道部、銀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規如何協調,以及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如何銜接,都急需解決。”
跨國公司緊張 國有大企業淡然
反壟斷法實施影響最大的將是誰?有人說是跨國公司,有人說是國有壟斷大企業,有人說是政府。
記者從幾位專家處了解到,咨詢最多、對這部法律從制定到實施始終在關注的更多是跨國公司,幾乎沒有一家國有企業前來咨詢。
按照反壟斷法規定,該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雖然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脉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但是這些企業“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
在電力電信、鐵路、航空等領域,不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發生,漫游費、火車票退票費、高速公路收費、銀行通存通兌費、跨行取款費等費用屢遭質疑,為何國有企業反應淡然?反壟斷法對國內企業併購重組和產業政策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一家國有企業副總的觀點很有代表性,“美國石油石化也就幾家,反壟斷法反的是壟斷行為,不是規模,它的實施對於國有企業是有利的。”
對此,一直對“電力電信石油石化沒有一家壟斷”持批判觀點的黃勇認為,“這些都是國家實行准入管制的行業,並且實行非由企業自主定價的價格管制,沒有經過充分競爭,怎能稱不是壟斷呢?”
但他同時表示:“必須承認,西方國家的反壟斷法是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通過這種公權力的介入來矯正市場恢複公平競爭,而我國的反壟斷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出台的,競爭不充分使得反壟斷法在某些領域的生存基礎先天不足。因此對於有些實施行業管制或者價格管制的領域,反壟斷法發揮有限,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除外或者豁免。”
如果有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樣受規制。黃勇說,但是對於價格受管制的企業,價格方面若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該由價格法管,除此之外,反壟斷法可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