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12日電/偵辦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特偵組,今天下午再度以被告身分傳喚陳水扁到案。偵訊期間,陳水扁坦承尚有事涉機密的事證從未提出。已淪為一介民平的陳水扁,突然坦承私藏“機密”,到底是打以小罪換大罪的算盤,還是另有目的?
據台媒報道,特偵組透露,陳水扁在應訊時聲稱,自己仍有機密事項過去尚未對前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提出,他認為若現在說出,恐涉及“國家”安全及“外交機密”,若不說出,又可能傷害自己身為被告的防禦權,兩者互有牴觸。
根據台灣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隱匿“國家機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如果檢方正式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起訴陳水扁,最高的刑期為無期徒刑。因此,陳水扁提出的事證能脫了“貪污治罪條例”,即使隱匿機密罪成,也很值得。
然而,有分析則認為,以陳水扁的性格,不大可能沒有上庭就坦承私藏機密。因此,陳水扁這樣做的目前最大目的,就是無限期的拖延案件,只要不停地拿出所謂的機密,檢方則要浪費大量時間來查證機密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