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截至8月19日,承德縣公安局共向檢察院建議5起案件適用“認罪輕案”程序,檢察院經審核後悉數向法院建議適用。縣法院已審結3起,均為當庭宣判。
須有律師全程參與
當地律師李峰認為,這是律師界期盼已久的事,“非常好,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但我希望條件能進一步放寬,不僅僅局限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輕刑案件”。
更多的刑辯律師也對記者表達了這一心聲,呼籲擴大適用範圍,并不止於輕案。
同時,李峰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如果律師認為案件不適用認罪輕案程序怎麼辦?檢察官韓朝輝認為,這要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檢察官認為律師的爭議有道理,將上報給主管領導審批,如果檢察官認為爭議沒有事實依據,將繼續該程序,但律師可以在律師意見一欄中保留自己的意見。
韓朝輝說:“為犯罪嫌疑人免費指派律師,是《細則》最優秀的創新成果之一,事實證明,律師的全程參與是不可或缺的。”記者隨後又采訪了劉廣林副檢察長,他認為如果律師存有爭議很正常,如果律師不能為嫌疑人說話,沒有一點爭議,反而不正常了。
兩大爭議仍然存在
一場試驗或改革總會面臨爭議或質疑。無論設計多麼完美。試驗的目的也就是為了找出問題。認罪輕案程序試驗單位也在實踐中找出一些問題所在。
爭議焦點之一是關於強制措施。《細則》規定,對於認罪輕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適用拘留或者逮捕的強制措施。對確實需要提請批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
承德縣公安局案審中隊李隊長表示,出於看守所倉容壓力和人性化考慮,目前對於符合認罪輕案條件的嫌疑人,盡量走取保候審這條路,但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串供,甚至毀滅證據等。
承德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王玉潔庭長在接受采訪時也提到,該規定有待細化完善,如果嫌疑人在審判期間逃跑或審判後畏罪潛逃,只能把起訴書發回去,“還要重新再走一遍普通程序,反而弄巧成拙”。王庭長進一步分析認為,要不要對嫌疑人逮捕或拘留,不能搞一刀切,在試實施階段要靈活對待,比如說交通肇事案件,嫌疑人屬於過失犯罪,逃跑的可能性不大,就可以適用;像盜竊案最好還是對嫌疑人采取一定強制措施,至少在進入審判階段要采用。“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搞重金取保也不現實”,她補充說。
爭議焦點之二是對“主要證據”的理解。承德縣檢察官韓朝輝認為,《細則》中關於認定認罪輕案的三個條件規定得非常清楚,可能存在爭議的就是第一條‘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中對‘主要證據’的把握。
“我舉個例子,就是這起付玉超盜竊案中,公安局遞交的起訴書中一名受害者說被盜竊了2條煙,而付玉超在訊問中只承認盜竊了4盒,我們為什麼沒有不再深究,一是因為即使認定為2條煙也不會使金額累計過‘坎’,按照慣例我們就以被害人說的為准,二是相比較涉案金額較大的犯罪證據,這就屬於細枝末節的問題了,主要的證據他都承認了,就可以認定了。”
那在偵查階段,是不是就只偵查主要證據呢?
承德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劉隊長回答了記者這個問題,他說:“雖然都是輕刑案件,但在偵查取證上,我們都以高標准來辦,全面鋪開,爭取盡可能多的犯罪證據。”
事實上,為了簡化認罪輕案的偵查程序,《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應當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證據。對於其他次要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沒有硬性要求,這樣就降低了證據標准,從而可以縮短偵查時間。
而通過承德縣的試點來看,顯然,“主要證據”的認定還存在著一定的模糊性,偵查機關仍要進行全面地偵查,掌握盡可能多的證據,“縮短偵查時間”的願望面臨挑戰。“檢察機關也希望偵查時更全面,《細則》初稿擬定的第一條包含了‘主要事實’的這個詞匯,後來删掉了‘主要’兩個字,就是考慮實踐時難以界定”,參加過《細則》修訂的承德縣檢察院公訴科翟義軍科長說。
犯罪嫌疑人由不認罪轉為主動認罪
在全國8個試點基層檢察院中,除了北京市東城區、石景山區檢察院因北京奧運會順延外,其他幾家檢察院均開始接到適用認罪輕案程序的案件,并在實際審理過程中不斷創新,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
各試點檢察院都聯合當地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會簽了《細則》,使試點對象覆蓋了整個政法系統。據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璐介紹,該區以公檢法司4單位一把手為組員,已經組成了《細則》試行協調領導小組。雖是由檢察機關主導的一試驗,卻可見地方的高度重視和通力配合。
王璐告訴記者,通過對認罪輕案程序的社會宣傳,她發現了一個可喜的轉變,即犯罪嫌疑人由不認罪轉為主動認罪,因為他心裡會有一個衡量和比較。“我個人理解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的味道的”,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璐說,“如果按照這個設計的模式走下去,很有可能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之路”。
江西婺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良軍介紹,他們已經接手了四個案子,其中一起已經進入起訴階段,另有一起案件決定不起訴。記者進一步了解到,不起訴的為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有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取得了受害者家屬的諒解,受害者家屬主動要求不起訴,該院檢委會經研究決定不予起訴。鄭良軍還特別申明了該院在辦理定未成年人案件時,要求監護人必須在場,監護人也要簽字同意才能適用認罪輕案程序。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張智輝介紹,試點工作設計時間為今年8月至明年4月。明年2月將進入課題研究的第四階段,即課題組和各試點單位共同總結試點的經驗和教訓,提出研究報告,進一步完善程序。在預定的試點期限之後,是否繼續試點工作,由各地自行決定。 (吳曉鋒 馬培訓 馬國琴)
“我們借鑒了辯訴交易的合理成分”
———訪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張智輝
“如果這一程序中有包含著某些辯訴交易的成分,那只不過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好’對國家的‘從輕量刑’、減少羈押和快速辦理等處理方式的影響而已,這與我們國家傳統的刑法理論是吻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承認此罪與檢察官不起訴彼罪之間的交換問題。因此,這一程序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辯訴交易。”
一場改革正靜悄悄地拉開序幕。8月1日,由中國檢察官協會課題組主持擬定的《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開始在全國8家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記者為此走訪了該項目的負責人、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張智輝。
并非移植辯訴交易制度
記者:與外國的辯訴交易制度相比,本細則有什麼特點?
張智輝:辯訴交易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得到了承認和借鑒。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特別是處在社會經濟的轉型時期,刑事案件持續增加,司法機關面臨著類似的辦案壓力,需要對一些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分流處理,以加快辦案速度,節約司法資源。近年來,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實踐中陸續進行了一些工作機制改革,如:(1)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和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公訴案件的改革,即對被告人認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而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證據開示(或稱證據交換)試點;(3)量刑建議制度的試行;(4)起訴裁量權的擴展等。這些改革的主旨就是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它們與辯訴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近似,即簡化審理程序,加快案件的處理。但是,這些改革,與辯訴交易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思路有所不同,都沒有涉及到認罪案件的實體處分問題,既沒有賦予被告人選擇程序的權利,也沒有賦予檢察機關選擇起訴的權力,因而與辯訴交易制度存在實質性的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