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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輕案程序 在全國8個檢察院開始試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24 12:14:00  


 
  我們課題組起草細則的理念,既不是要移植辯訴交易制度,也不是要把我國司法實踐中潛在的辯訴交易做法予以確認,而是要借鑒國外辯訴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改革和探索我國刑事訴訟中有關認罪輕案的程序,推動立法完善。 

  記者:你能否簡單介紹一下本實施細則的制訂過程。 

  張智輝:為了探索嫌疑人認罪的輕微案件辦理程序的改革,完善有關訴訟程序,認罪輕案程序改革課題組在對國外辯訴交易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近年來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改革實踐和理論研究成果,草擬了《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驗方案》和《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 

  此後,課題組成員先後到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東城區檢察院、宣武區檢察院、石景山區檢察院等基層檢察院進行調研,并聽取了當地法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意見。在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課題組對該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和論證,并將修訂稿和論證意見提交今年6月在浙江紹興市召開的“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國際研討會”討論。 

  各試點單位都派人參加了會議,在充分肯定試點方案的同時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議。會後,課題組進行了一些必要的修訂,并征求了最高檢有關部門的意見。這個方案和細則的起草集中了理論與實務兩個方面智慧,融匯了中國與國外兩個方面的經驗,充分開發了我國現行法律提供的探索空間,是辦理刑事案件的客觀需要與刑事訴訟程序改革理論探索相結合的產物。 

  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記者:制訂這個《細則》的目的和法律原則是什麼? 

  張智輝:這一《細則》的擬訂主要是為了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高訴訟效率,保障人權,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制定本細則的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即堅持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衝突,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改革的原則。二是配合原則,即各個訴訟階段的程序簡化都需要有關人員的一致同意和配合。如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認罪輕案辦理程序,不僅需要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案件符合認罪輕案的條件,而且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三是全程簡化原則。認罪輕案辦理程序的簡化包括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即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記者:對認罪輕案如何了解?什麼案件被認為是認罪輕案? 

  張智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案件為認罪輕案,可以適用認罪輕案辦理程序:1、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3、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記者:據悉,為了簡化認罪案件的處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幹意見》和《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了《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和這些已有的規定相比,本《細則》有哪些主要創新點? 

  張智輝:本《細則》呈現8大創新點: 

  1、訴訟程序全程性簡化。《實施細則》不僅簡化了審判程序,而且簡化了審查起訴程序尤其是偵查程序,而《意見》的程序簡化主要集中在審判程序,部分涉及審查起訴程序,但不涉及偵查程序。 

  2、律師必須參與。《細則》規定從審查起訴階段起,適用認罪輕案辦理程序的,必須要有律師參與,而以往規定沒有這方面的硬性要求。 

  3、辦案更快速。根據《細則》的規定,如果刑事訴訟活動全程適用認罪輕案辦理程序,最長期限為35天(偵查階段15天、審查起訴階段10天、審判階段10天),這比以往規定辦理案件,期限更短,速度更快。 

  4、制作認罪答辯筆錄。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答辯的自願性和固定認罪的有關內容,防止其反悔,同時保證程序簡化具有堅實的認罪基礎,《細則》(第13條)在吸收美國認罪協議合理成分的基礎上,創設了認罪答辯筆錄。這是以往規定所沒有的。 

  5、證據開示。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和真實性,《細則》規定,在制作《認罪答辯筆錄》前,檢察機關應當向其展示有關程序,并記錄在案,以往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6、認罪答辯確認。為了進一步簡化審判程序,《細則》設立了認罪答辯確認程序,即法院通過詢問被告人及其律師,確認被告人認罪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按照認罪答辯筆錄(被告人、律師與檢察官都有簽字)上的內容進行判決。這樣就可以大大簡化審判程序,節約司法資源。 

  7、收集、核實證據更簡化。《細則》規定,盡量減少訊問(或詢問)筆錄的制作次數,核實證據時,可以通過電話的方式進行核實,如有關證人外出打工的,可以通過電話核實其證人證言,這樣既簡便,也比較可行。 

  8、證據標准降低。為了簡化認罪輕案的偵查程序,《細則》第7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證據。對於其他次要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沒有硬性要求,這樣就降低了證據標准,從而可以縮短偵查時間。 

  此外,為了保證本細則的順利實施,該細則還規定了各實驗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認罪輕案組,負責辦理認罪輕案。 

  為立法作准備 

  記者:該項試驗所望達到什麼預期目標,制度前景怎樣? 

  張智輝:該試驗的目的就是為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處理探索一種全面而有效的程序,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合理途徑,為國家有關立法作理論准備。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對該課題很支持,課題組與相關各部門進行了協商,選定了8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如果普遍效果不錯,將對司法人員更新觀念和國家立法的完善以及訴訟理論的創新都會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刑事訴訟實行“繁簡分流”已經達成高度共識,但是對有關程序的設計和選擇在認識上存在較大的分歧。我們課題組的研究成果將形成一個系統的、有實證研究支撑的解決方案,將會縮小這方面的認識分歧。另外,《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不僅借鑒了辯訴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而且綜合和吸收了我國近年來有關證據開示、量刑建議、起訴裁量權、簡易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成果,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到一個新歷史階段的需要。 

  如果這一程序中有包含著某些辯訴交易的成分,那只不過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好”對國家的“從輕量刑”、減少羈押和快速辦理等處理方式的影響而已,這與我們國家傳統的刑法理論是吻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承認此罪與檢察官不起訴彼罪之間的交換問題。因此,這一程序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辯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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