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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又發新聞稿 批媒體曲解機要費性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04 16:36:05  


  中評社台北9月4日電(記者 鄒麗泳)媒體報導“特偵組已確立‘國務機要費’並非特別費的偵辦標準”,陳水扁辦公室下午發佈新聞稿指正媒體,對“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及支用始終有所誤解及曲解。扁辦認為,全案偵查重點應在於“以領據完成核銷之‘國務機要費’是否用於公務之用?”。

  扁辦一一對平面媒體的疑問加以回答,鉅細靡遺回答法律層面問題,顯見陳水扁對“國務機要費”的重視程度。
 
  陳水扁辦公室聲明指出,2006年11月3日陳瑞仁及周士榆檢察官在起訴書第36~37頁明白表示,“現行‘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或‘領款收據’,無確切法令依據,但‘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編列行政機關首長的特別費,所以慣例上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

  扁辦強調,“機密費”與“機要費”占“國務機要費”比例各為一半的認知亦不正確,相關經費支用的比例“總統”行使職權的需要而定。例如,自1993年至2000年,“機密費”比例均遠高於“機要費”達2.5倍。

  針對媒體刊載特偵組認為“依據規定,若無法取得會計憑證,也要有支出證明,才能夠核銷會計帳目”,扁辦也說,依2000年政黨輪替前之慣例,經領據領出之“國務機要費”,領據本身即為核銷憑證,一經領出即完成核銷,並無所謂提出會計憑證或支出證明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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