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4日電/“檢察總長”陳聰明是否應迴避陳水扁家族洗錢疑案調查,今天成為國民黨“立委”質詢焦點。中央社引述“法務部”官員指出,依現行法令,檢察官辦理案件,如果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不過,由於迴避問題須依個案具體判斷,“法務部”基於不能對個案指導、介入的立場,所以不能干預。
“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務報告,國民黨籍“立委”除提臨時提案要求陳聰明應自行迴避偵辦陳水扁家洗錢疑案等相關調查,也要求王清峰表態是否贊成陳聰明應迴避;王清峰答詢時表示,依現行法令,找不到要求陳聰明迴避的法源,迴避與否應依法律規定。
“法務部”官員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及二十六條規定,檢察官(含“檢察總長”)辦理案件,若有為被害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一定關係的親屬、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曾為被告或自訴人的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等事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同法第十八條、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遇檢察官有前述情況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情況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檢察官迴避。
“法務部”官員表示,法條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指以一般人的合理觀點,對於承辦檢察官能否為公平偵辦案件,足以產生懷疑;而這種懷疑必須完全客觀,並非僅當事人自己主觀判斷。
官員說,根據“最高法院”過去的判例,如果僅對檢察官的指揮辦案或其偵查方法等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
官員指出,檢察官守則第八條也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如果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與該案件的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處理該案件。所謂“利益衝突”,例如雙方利害關係相反或有不一致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