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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提與路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25 15:12:11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首先促進全方位的正常化。
  中評社訊╱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提與路徑 作者:楊立憲(北京),全國台灣研究會副秘書長、研究員

  目前的兩岸關係已經不是要不要、應不應該抓住機遇促進和平發展的問題了,有關各方對此已形成高度肯定的共識,關鍵在於如何才能實現並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應建立“兩岸一中”默契

  “一個中國原則”是大陸“毫不動搖的堅持”,也為“中華民國憲法”所確認,故以“一中原則”為核心的“九二共識”理所當然成為兩岸互動的政治基礎。

  但不可否認,兩岸在如何表述“一中”原則上存在著爭議。一九九二年兩岸兩會在進行事務性商談中達成“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的共識,但台方強調“對於一中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堅持“一中各表”,大陸則強調“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中的政治含義”,由此形成各說各話的局面,最終在李登輝、陳水扁推行分裂路線下,兩岸關係日漸緊張,政治互信蕩然無存,“中國”一詞在島內被妖魔化。

  二○○五年連戰大陸行後,國民黨重新確立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政治路線,為兩岸重建互信奠定基礎。吳伯雄當選國民黨主席、特別是馬英九主政後,繼承了胡連會談的政治遺產,開啟了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的大門。但很顯然,目前國民黨及馬英九當局對重提“一中原則”有顧慮,生怕被扣上“不愛台”和“聯共賣台”的大帽子,因而,提“九二共識”必提“一中各表”,“兩岸一中”被“兩岸一族”所代替。

  對此,大陸可以理解,並提出“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主張,雙方應有“兩岸一中”的默契;台灣無論如何表述“九二共識”或“一中”內涵,均不應否認“兩岸同屬中國領土”,不應尋求改變“兩岸一中”的法理現狀。如此,兩岸的政治互信才會逐漸增強,才會順利展開復談和對話,進而展開良性互動。

  以“一國兩區”
  定位兩岸關係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兩岸關係動盪不安,根本問題在於定位問題沒有很好解決。國民黨當局當年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制訂“國家統一綱領”時提出“一國兩區”、“一國兩政治實體”的定位,但是由於兩岸政治互信不足,加之各種因素的干擾,大陸對此類定位的態度比較保留。後來李登輝推動分裂路線、提出“兩國論”,背離了“國統綱領”的精神;陳水扁執政力推“台獨”路線,更嚴重背離了“兩岸一國”的認知與定位。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回顧當年這段歷史,可知“一國兩區”的定位有其彈性、務實的一面,在眾多有關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提法中比較中性,最易為雙方所接受。

  所謂“一國兩區”,即指台灣與大陸分屬於中國領土上兩個不同的治權管轄,或謂在一個主權的法律框架下,存在著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分別治理的地區。該提法回避了誰大誰小,誰是中央誰是地方等敏感問題,為兩岸關係創造了一個政治上的模糊地帶,提供了雙方可迴旋的空間。

  在“一國兩區”的定位下,兩岸之間互不為外國,同時也互不為管轄權範圍,彼此可以“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互稱。這有利於兩岸進行平等協商,促進和平發展。

  加大兩岸交流力度

  近二十多年來,兩岸交流成效巨大,為兩岸關係的突破奠定了基礎,成為促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巨大動力。但毋庸諱言,這種交流並不正常,始終處於官冷民熱、政冷經熱、台冷陸熱、忽冷忽熱的不平衡狀態。實踐證明,要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首先促進兩岸全方位交流及交流的正常化。國民黨重新執政,預示著兩岸關係將進入大交流時期。在現階段,基於兩岸關係剛剛“解凍”,我們不可能期待過高,但必須以此為努力方向。

  對於未來的兩岸交流,筆者認為:政治上,除兩岸已經進行的國共兩黨和海基海協兩會交流外,還應開放大陸各參政黨與台灣各黨派的交流,大陸各省區市縣與台灣縣市之間的交流,兩岸司法交流等;因民進黨尚未放棄“台獨”黨綱,大陸不可能與其進行正常交流,但可以個人名義進行接觸溝通,以增進相互瞭解。

  經濟上,應加快直接三通的步伐與開放的尺度,朝建立兩岸共同市場邁進。

  文化上,在現有基礎上逐步爭取突破,例如新聞交流,開放陸生赴台求學,兩岸合作辦學校辦醫院,人力資源分享等。

  社會上,可擴大進行社團、社區、機構單位之間的對口交流。

  適當處理台灣國際空間問題

  解決好兩岸的國際衝突,安排好統一之前台灣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對於兩岸關係良性互動至關重要。

  作為第一步,兩岸應在“九二共識”、“一國兩區”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結束敵對狀態,同時實現“外交休兵”--暫時維持兩岸各自的“邦交國”現狀(非兩岸邦交國除外),不再互挖對方牆角,台灣不挑戰大陸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中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合法性。

  作為第二步,大陸應協助台灣彈性參與某些以功能性為主的國際組織的活動,例如世界衛生組織,允許台在大陸的邦交國中設置辦事機構等。

  至於參與的名稱,可以通過兩岸平等協商來解決;參與的程度可視性質分為有限參與和完全參與兩種;參與的方式既可以是“觀察員”,也可以在時機成熟時與大陸共同組團--成員以大陸代表為主,以台灣代表為輔,涉及中國整體利益的事宜由兩岸代表共同協商決定,涉及台灣地區利益的事宜由台灣代表決定或采一票否決。

  這樣做,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台灣同胞參與國際活動的願望,也可避免在國際上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並解除台灣同胞擔心會被“出賣”、“吞併”的顧慮。惟此方案可能在兩岸各自內部產生重大影響,並涉及修改國際組織規則及改國號,複雜性及實行難度非常高,若時機不成熟,難以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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