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6日電/特偵組昨天搜索陳水扁辦公室,發現有大量“國安局”、“國防部”、“外交部”的公文影本,甚至有蓋了“機密”的公文正本,若查證確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機密”文件,陳水扁等人將另涉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的非法收集或隱匿機密公文罪。
聯合報報道,特偵組昨天除將相關文件扣押帶回解讀,希望釐清陳水扁辯稱的“機密外交”工作外,部分文件將再送請“總統府”鑑定是否確為機密。
檢調人員昨天從台北市館前路的陳水扁辦公室查扣近四十箱資料,其中至少六箱與“國安局”有關,按年份裝箱帶走,也包括“外交部”、“國防部”等涉及機密的公文。據了解,其中不少公文上蓋有“機密”、“極機密”等字樣,多數文件是影本,但也有正本。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機密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絕對機密”依法不得複製,“極機密”、“機密”雖可複製,但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因此即使陳水扁卸任後將“國家機密”文件帶走尚無洩漏情形,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卅四條規定: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他帶走的是機密文件原本,可能還有同法第卅五條的隱匿機密文件罪,同樣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