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9日電/台“監察院”彈劾的政務官,官運越彈越旺,新政府裡被點到名的首長就有好幾位;王建煊被媒體問到這個問題時,也很含蓄的認同了這樣的質疑。
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說,這樣的現象當然不正常,難怪大家要質疑。“監察院”的彈劾決定雖不具有確認違法失職的最後效力,還需要公懲會確認並做成具體懲處,才算確定;但是,“監委”的產生都需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有崇高的特任官地位,其彈劾案的提出,不論體制上的非難性與對當事人實際的殺傷力,應該都不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檢方的起訴可比。因此,最後不論公懲會做出何種決定,政府在作人事任命時,當然要把此一負面因素納入作特別慎重的考量。非用不可時,也要把理由向社會作個清楚的交代,切不可視彈劾如無物,對於監察權形成極大的不尊重,否則又將導致監察權的跛腳。
然而,其所以會演變至此,也不能說監察權自己都沒問題;如果新的“監察委員”不能檢討過去,行使彈劾權時或未能秉公,或根本未善盡調查義務,率爾操觚,恐也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則政治部門若無視其彈劾決定,反而更易獲得人民認同。從這個角度看,重新出發的“監察院”,真的不能不慎之於始。
“監察院”歷史上最轟動的彈劾案,莫過於發生在半個世紀以前的“行政院長”俞鴻鈞彈劾案。當時爭的其實主要是“憲法”問題,簡言之,就是“監察院”先為了軍公教待遇的問題對“行政院”提出糾正,“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長”,再遭到俞鴻鈞拒絕,為此才以其不尊重“憲法”為由通過彈劾,到了“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即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從今天的角度回頭看,糾正案有沒有侵越“行政院”的權限,約詢“行政院長”應有如何的正當程序,都是“憲法”上有價值的爭議,如果能循“釋憲”方式解決,顯然會比由爭議一方的“監察院”逕自提出彈劾,而由公懲會來定案要理想得多。且坊間也有所謂國民黨內CC派內鬥之說,果如此則有未能秉公的瑕疵。但無論如何,以50年代政治氣氛之肅殺,“監察委員”能賈其餘勇對抗當道,還是得到若干社會清議的肯定。
至如80年代,“監察院”為了一件判決通過對“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彈劾,就未必沒有爭議。不僅提案“監委”明顯徇私不徇公,在涉及自己密友的案件大做文章,而且事涉五位法官適用法律有沒有考量大法官所做的統一解釋。該案,無論如何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為監察權不得侵越的審判獨立核心領域,最後公懲會未予懲處,才算保全了司法審判權的獨立,轟轟烈烈吵了旬日,“監察院”還是鎩羽而歸。
社論說,類此的例子不能說很多,但每件對監察權的威信都是不小的打擊。在“國家”民主化以後,政黨政治的因素更把公共事務推演得極端複雜,作為獨立機關而其產生又經過高度政治程序的“監察院”,如何合理化其決定,特別是像彈劾政務官這樣具有高度政治效應的事件,不論程序和說理都更要深思熟慮,以明確的事實和乾淨周延的法理推演,來得到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才不會演變為理未易明,治絲益棼。日前泰國“憲法”法院因反對黨議員的聲請,做出總理沙馬克違憲解職的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參考。這位治大國如烹小鮮的總理,即使真的違反了泰國“憲法”第二六七條的禁止兼職規定,其情節恐也有斟酌空間;為了這樣的情節做出解職的決定,況且審判之速(一天),以及朝野政黨因群眾包圍而陷入的嚴峻形勢,要想不作政治聯想,都很困難。這個例子涉及的雖是司法機關,但道理則無不同,值得深思。
社論指出,我們雖在此強調審慎行使監察權,用意當然還是“要”有效行使監察權;畢竟公務部門這幾年在清廉度和效率的國際排名不斷下滑,誠是事實。但是,監察權若不審慎行使,如“監委”李復甸約詢特偵組檢察官引發議論,亦難受尊重。加油吧,新科“監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