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0日電/五千多年的中華文明,每一次重大變遷都與土地改革息息相關。在改革開放30年,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的時候,新的土地改革成為十七屆三中全會的重中之重。目前傳統發展模式的改革紅利基本消失,本次土改被譽為中國新一輪改革紅利的開始。通過土改提高農民收入,特別是財產性收入從而刺激農村消費有望成為中國經濟新的增長點。
南方都市報報道,又一個歷史的十字路口,我們卻面臨著九種選擇。其中有些已經基本明晰,有些還要繼續探求,這些建設性的爭論體現了改革之艱辛,步伐之堅定。
從目前各方透露出來的信息,有兩個改革的大方向逐漸明朗:一個是農村土地的集約化經營;一個是集體建設用地的上市流轉。兩三天後,相信謎底就會解開。
人人都可以做“地主”
“如果可以把附近山頭的荔枝林都包給我,我就讓在外務工的兒子回家種田算了”,廣東粵東惠來縣鰲江村的荔枝林承包農戶林少心表示。鰲江村有大片的山地,適合種植荔枝樹,但很多年輕勞力外出務工,如今也面臨拋荒的危機。一些想擴張生產規模的農戶卻苦於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流轉,農業產業做不大、做不強。
林少心的問題也是中國農村問題的一個縮影,國慶前胡錦濤主席在當年“大包乾”發源地小崗村考察時明確表示,要根據農民的意願,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觀點,目前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制不變的條件下,農民根據自願原則,實行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尤其是採取轉包、租賃、土地使用權入股等方式,促進規模經營。
其中有一點可能出台的新方案就是: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國泰君安的研究員張贇和王成分析認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入股農業開發公司,有利於吸收外部資金進入,也便於參與其中的農民退股,兌現自己承包權的財產性收入。
雖然承包權的出租和轉包甚至是入股在2005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訂中已經是合法的,但是并沒有促進土地的集中經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承包權所有者分散導致談判成本太大,如果能够明確落實集體(村/鄉/鎮)對土地的所有權,然後由集體內部表決是否用土地入股,集體作為唯一所有人統一對外談判,這有利於農業形成集約化經營,并減少土地拋荒的情況。
厲以寧認為,只要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能够流轉起來,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局限性就可以大大減少,城鎮化的速度也可以加快。隨著城鎮吸納農村人口的能力增大,二元戶籍制度就可以逐漸轉向一元戶籍制度,這樣,城鄉二元體制的改革就可以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大城市化轉為中小城鎮化
預計未來土地改革的又一亮點就是集體建設用地的上市流轉。宅基地可以上市流轉其實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了,但這是市場倒逼政府的勝利,無異於“先上車後補票”,它將在實際上廢除了現有土地法“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
早在2001年10月,廣東順德就被確定為全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地區。2005年6月,廣東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正式頒布《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與國有土地一樣,按“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納入土地交易市場,在全國開創了先河。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調研報告,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鄉鎮企業結構的調整,集體建設用地大量發生流轉。浙江、上海、江蘇、廣東、河南五省市的調研情況表明,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都已大量存在,在各地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浙江、上海、江蘇、廣東等地,鄉鎮企業在兼并、改制、改組和聯營過程中,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大量發生。對於這些地區,這個政策只是相當於事後追認。因此,國泰君安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新興中小城鎮周邊的建設用地表示關注,并指出未來中國城市化路徑將從發展大城市化轉為中小城鎮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