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4日電/民進黨廉政委員會日前公布裁決,認定陳水扁匯款海外已構成違反廉政行為,陳水扁雖已退黨,未來若一審判決有罪,將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
陳水扁今(十四)日致函廉政會提出反擊,把黨內同志一起拉下水。他認為,廉政會這項裁決已逾越其職權,若廉政會堅持原裁定,希望能以相同的標準,針對黨內因貪污罪嫌起訴之其他同志案件,做出一致的裁決。
中時電子報報道,至於“未誠實申報選舉結餘款項並匯出海外”的行為,陳水扁也要求廉政會以相同的標準,針對選舉經費是否申報核實主動進行調查,所有曾參選過公職的黨員同志一視同仁,不能選擇性辦案,更不可有差別待遇。
民進黨廉政會日前公布“二○○八年廉調字第21號”裁決書,裁決書內容長達五頁。裁決書指出,陳水扁未誠實申報競選結餘款並匯款海外,已構成違反廉政行為,陳水扁雖已完成退黨程序,但未來若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
針對廉政會的裁決,陳水扁今日致函廉政會全體委員,提出三點看法。
陳水扁在信中表示,他未誠實申報選舉經費且有部分選舉結餘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太太(吳淑珍)私自匯留國外,相關事證是否構成違反廉政行為,他尊重廉政會的裁決。但他也表示,本案是由廉政會主動檢舉、自行調查後做成裁決,他建請廉政會以相同的標準,針對選舉經費是否申報核實主動進行調查,所有曾參選過公職的黨員同志一視同仁,不能選擇性辦案,更不可有差別待遇,如此才符合社會各界對 貴會的期待及民進黨的“清廉”價值。
陳水扁並表示,廉政會於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九月十九日兩度來函,要求他針對廉政會所提之問題提出解釋或親自進行答辯。他亦兩度函覆,就能力所及的部分據實以報,但部分問題所涉事項年代久遠已不復記憶,且非由他本人所處理,相關細節無從掌握與知悉,因此難以具體回答,他絕無拒絕或不配合調查的情事。
陳水扁在信中指出,依據“廉政條例”第六條:“本會所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如有下列情形者,本會應停止調查,逕予處分,但經本會四分之三決議者,不在此限:一、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予以停權以上之處分。二、二審法院判決有罪者,予以除名之處分”;第八條:“本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後,得做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之裁決”。遍查相關條文,均無所謂“…被檢舉人未來若就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的規定。
因此,陳水扁認為,廉政會這項裁決已逾越其職權,不無“訴外裁判”。若廉政會堅持原裁定,他希望廉政會也能秉持相同的標準,針對類似的個案,包括眾多以貪污罪嫌起訴之其他黨員同志案件,做出一致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