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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 葉盛茂下場可能會很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0-14 15:30:29  


  中評社香港10月14日電/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多項罪名,其中洩密次數又多,由於台灣刑法3年前修法改採“一罪一罰”,如此一來,每一罪都要個別論刑,再累計刑期,葉盛茂可能會很慘。

  過去採連續犯 刑期較輕

  聯合晚報報道,台灣刑法過去有“連續犯”規定,將連續犯罪論以一罪,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就某種角度看,這是犯罪越多,“賺”得越多,譬如小偷犯案100件,一件判2年徒刑,依連續犯論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就是判3年,偷2件與偷100件的刑期都是3年。但05年刑法修法改採“一罪一罰”,犯罪件數改成分別論罪處罰,如果小偷犯100件,一件判2年,被法院判累計刑期就達200年。

  以葉盛茂為例,他犯行除了隱匿公文、偽造文書、洩密、圖利等罪,洩密行為還先後多次,在採“一罪一罰”後,各罪被判累計刑期將相當高。假設葉盛茂共洩密3次,若一次判2年,光洩密罪累計刑期就是6年。由於葉盛茂還涉向陳水扁提供很多司法個案調查筆錄,如新瑞都案、台開案、SOGO案等等,未來如認定這都構成洩密罪,依“一罪一罰”,累計刑期就愈累愈高了。

  一罪一罰 加總不得超過30年

  不過,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雖採“一罪一罰”,但最後仍需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刑期最多不得超過30年。以葉盛茂情況,他累計刑期很輕易就是一、二十年,法官在訂執行刑(真正要服刑的刑期)時,就算不嚴格論處,而採中間刑,假設累計刑期是18年,訂執行刑折半就變成9年,刑期都將比刑法修法前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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