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兩項房產指控,莫少平律師辯稱,天創公司雖然已經取消了福利分房,但是該公司還有按照工作業績獎勵住房的制度,王少武的岳父就是受益者之一。2001年,王建瑞的人事關系在天創公司,王少武是王建瑞的領導,他見到在天創工作多年的王建瑞因離婚後住房困難,向她提出解決住房問題合乎情理。
檢方的另一項房產指控是2006年4月,為北京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康體中心項目計劃任務轉正手續提供幫助,劉志華向該公司副總經理李保欣提出為自己兒子優惠購房,最終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131.48平方米的“燕尚園”D-1-602室。
莫少平律師表示,李保欣是劉志華在大安山煤礦時候認識的老朋友,李只是給了他們一個內部職工價格,內部職工最低價當時是3100元,他們是按照4250元購買的,而當時的市場價5650元,“這僅僅是李保欣違反了該公司的內部規定,不是犯罪。”
法律適用爭論
除了對於事實部分的提出意見,在法律的適用上,作為辯護律師,莫少平律師也提出了很多異議。
對於檢方提出的,某單位工作人員李建平給予劉志華的鑽石手鐲和鑽石墜;北京科技園文化教育建設有限公司贈送的佛像一尊;北京永泰房地產公司給予的翡翠雕件,以及劉志華的兒子在加拿大留學時收受的部分現金資助,劉志華的辯護詞稱,乃是“事後知曉”,或者并沒有影響劉志華正常履行職責後收到,事前沒有約定。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其林對此比較明確,他認為,所謂“沒有事前約定的事後受財行為”,主要指的還是退休幹部,對於在職幹部,并不適用。
對於劉志華的指控,衡水市檢察院引用了2007年7月發布的司法解釋。莫少平表示,檢察院指控劉志華涉嫌的犯罪事實均發生在該項司法解釋出台之前,依照我國刑事法律“罪行法定”、“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該項司法解釋沒有溯及力。
“除非對當事人有利,法律的適用不應該溯及既往。”莫少平還提出,我國在最高司法機構在2001年推出的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的規定,有很多值得商榷之處。劉志華案發在2006年,現在由於司法機關辦案的一再延遲,直到新司法解釋的出台,而這個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是不利的。
“司法解釋不是一個立法行為,僅僅是一個對於法律的解釋。”阮其林也表示,“司法解釋的效力是依附於已有法律的,是對已有法律的闡述,不存在溯及力的問題,除非是同時存在兩個司法解釋。”
此外,莫少平律師還稱,劉志華在受審期間表現很好,主動交代了很多檢查機關沒有掌握的事項,應該認定是自首,獲得從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