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2日電/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印發《關於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其中強調將進一步嚴肅用人紀律,對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專家:中央《意見》具兩大意義
據文匯報報道,專家表示,中央此時印發此《意見》具有兩大意義:一是警示領導幹部自始至終需要廉潔自律,選人用人須嚴格按照制度、依照程序進行,以制度選人的“高壓線”碰不得;二是再次表明幹部選拔上出現的腐敗情況還比較“頑固”,須做好與之鬥爭的長期準備。
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印發的這份《意見》,幾乎涵蓋了對用人上種種“不正之風”的查處辦法。如《意見》規定: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已列為考察對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對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且要嚴肅批評教育,予以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封官許願或者為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以及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情況的,將依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