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台北地院判決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圖利罪,刑度從5年起跳,法界有人認為葉向陳水扁通報情資時,7億密帳早存在,但葉仍可被視為洗錢幫助犯,如見解成立,葉的刑度應從洗錢防制法規定的5年以下,與他一審被判10年徒刑差別相當大。
但就法論法,葉盛茂究竟應以圖利罪來論處?或僅以洗錢幫助犯來論罪?他的委任律杜英達已揚言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如何看待台北地院這件引發爭議判決的法律見解,成為未來葉盛茂決戰二審的重頭戲。
聯合晚報指出,法界人士認為,扁家資產非因葉盛茂的“圖利”才擁有,就目前扁案呈現的犯罪事證及輪廓觀察,無論扁家利用金改議題向金控業索賄,或在南港展覽館案、龍潭案中收取回扣,甚至詐領“國務機要費”匯往海外,這些犯罪行為產生的利益,葉盛茂都沒有參與分工。
比方說,明知公務員沒有加班,卻製作加班的不實資料,造成支領不應得到的公款,就屬圖利罪的標準犯罪態樣。
對照葉盛茂被認定的犯罪行為,艾格蒙聯盟將所發現的扁家海外置產情資通報“調查局”,“調查局”在接獲資訊時,扁家7億元密帳早已存在,葉盛茂的行為,並無助於扁家累積或擁有這筆海外巨款,應構不上圖利罪的法律要件,但充其量可視為洗錢幫犯。
不過,也有人支持圖利罪判決,認為如果葉盛茂不向扁通報,扁家未被凍結的錢例如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代為“處理”的6000萬元,就沒有機會在海外繼續轉帳,這筆錢的挪動已妨害司法機關追訴,葉盛茂應以貪汙圖利罪論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