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9日電/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最新的司法改革報告,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戰略部署。依照公開披露的消息來看,此輪改革的重點將是加強權力監督制約,具體包括司法職權重新配置、規範司法行為、政法經費保障、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政法隊伍建設等方面。
其中,在司法經費保障方面,《21世紀經濟報道》從知情人士處獲得的消息顯示,以後法院的經費將由中央財政專項確定,解決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問題,從而開始打破司法經費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難題。
但是,此番改革的突破不止於此,上述曾參與報告起草的人士表示,報告在司法職權配置等方面也做出很多的調整。
消息人士透露,報告對於我國的人權保護有諸多的制度設計,原計劃在奧運前期出台,但由於冰災、地震的爆發,報告才延後至11月通過。但也正因此,報告顯露出對人權的偏重。
職權配置調整三大方面
上述消息人士介紹說,依照司法改革的草案,在職權配置方面的改革將包括勞教制度的調整,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調整,看守所管理制度的調整等三個大的方面。
長期以來,由於其未經審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點,勞教制度受到很多專家學者的質疑。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鬥長期呼籲取消勞教制度。胡教授告訴記者,勞動教養制度主要的依據是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1979年由國務院公布施行的補充規定和1982年由國辦轉發的試行辦法。
顯然,一個決定實施半個世紀,一個試行辦法試行20多年,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職權調整改革的第一項內容就是,司法改革報告草案將此項權力移交調整到法院來行使,以確保這項權力的行使更加規範化。
此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我國的檢察院長期享有對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其中包括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的案件。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但是對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則長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
司改草案在職權調整方面的第二項調整就是提出應該將此項權力從檢察院剝離開,改由公安機關或者別的機關來實施。
近年來,我國爆出大量的刑訊逼供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發生在看守所,在佘祥林案、聶樹斌案中,都曾出現刑訊逼供的情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總結了導致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後,也曾提出其中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在我國,看守所作為主要的羈押場所,由同級公安機關管理。在偵查、羈押、改造主體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許多學者提出,為了體現程序公正和控辯平衡,必須做到偵查權和羈押權的分權與制約。
針對此問題,司法改革報告草案提出,看守所由公安機關管理的現狀需要改革,應將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體系之下,這就是職權調整的第三項內容。
在此基礎之上,司法改革草案提出,檢察院主要專心做法律監督建設,以實現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的目標,其中包括對法院的監督和對於司法系統其他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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